依據《刑法》第283條,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仍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以傷害故意、使用暴力在非法拘禁過程中致人死亡的,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定罪,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以殺害故意,在非法拘禁過程中致人死亡,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構成

非法拘禁罪是指沒有合法依據,在一定時間內持續、以拘押、禁閉或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違法犯罪行為。

1.“非法”相對的是“合法”,即法律賦予國家有關機關合法拘留、逮捕、監視居住、留置違法犯罪分子的權利,如公安機關、監察機關等,在此之外,任何自然人、機構均無權力私自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而如果合法機關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合法事由消失后,借故不予釋放的,則其“合法”亦轉變為“非法”剝奪人身自由。

2.“拘禁”是指剝奪有意志活動能力的他人的人身自由,即這里僅限于能夠按照自己意志支配自己活動能力的人,包括有潛意志活動能力的人,如幼兒、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而不包括無自主活動能力的嬰兒、嚴重精神病患者。

3.拘禁手段分為:(1)直接或間接,前者如捆綁、束縛、鎖拷等直接作用于人的身體;后者如監禁、關押、幽閉在一定空間場所內,不直接作用于人的身體,但致使其無法逃脫;(2)有形或無形,前者如以強制、暴力等肉眼可見、可辨識的手段,后者如拿走婦女衣服、利用羞恥心將其留置在浴室,或用欺詐的手段誘使他人自愿滯留在某場所。

4.持續性指達到一定的時間長度,即單次拘禁時間長達24小時以上,或多次(3次以上)短時間非法拘禁同一人的,拘禁時間累計超過12小時,或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每次持續時間在4小時以上。

(二)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如何定罪?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過程中導致被拘禁者死亡的情形,行為人最終被定什么罪,與非法拘禁過程中以何種手段致人死亡有關,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

1.非法拘禁手段致人死亡,定非法拘禁罪

以非法拘禁本身的拘禁手段致人死亡,即指如捆綁過程中致他人呼吸不暢、窒息死亡,或在低溫場所拘禁中致他人失溫而死,或長時間致他人無法進食而導致餓死等情形。

一般在該種情形中,行為人對被拘禁人的死亡往往出于過失、沒有預料到發生被拘禁人死亡的情形,要么疏忽大意沒有預料到,要么過于輕信能過避免被拘禁人員的死亡,結果最終發生了被拘禁人員死亡的結果。

因拘禁手段直接導致被拘禁人員的死亡,該死亡結果歸因于非法拘禁本身,因此以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定罪量刑,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非法拘禁過程中使用殺人手段致人死亡,定故意殺人罪;使用故意傷害手段致人死亡,定故意傷害罪

該種情形下,行為人的手段已經遠超出拘禁手段本身的暴力,而上升到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暴力手段。一般應當從行為人實施的手段進行具體分析,判斷其手段的殺傷力、致命性,如使用的致命性器械——刀、鐵質棍棒,或打擊部位為人體脆弱、容易致死部位——頭部、心臟,或短頻、多次、持續性實施故意傷害等等,綜合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故意。

如果行為人以傷害故意,在非法拘禁過程中致人死亡,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定罪,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行為人以殺害故意,在非法拘禁過程中致人死亡,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適用于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年齡的人;但對于14-16周歲的人,在非法拘禁中致人死亡的,僅對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故意殺人兩種情況承擔刑事責任;12-14周歲的人,在經最高檢核準追訴的,也僅對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故意殺人兩種情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