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法律錯誤”是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所發生的行政違法情形之一。堅持依法行政,必須避免“適用法律錯誤”行為的發生。

“適用法律錯誤”,在行政復議法中被稱為“適用依據錯誤”,在行政訴訟法中被稱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梢?,“適用法律錯誤”中的“法律”應當作廣義理解,它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等。

法律適用是指國家機關把特定的法律規范運用于具體的事實中去,以求形成一個正確的法律決定的過程。法律適用是個普遍過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屬于法律適用,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同樣屬于法律適用。

徒法不足以自行。國家制定法律之后,這些法律是否能夠得到正確的適用,這是保證國家法律實施的關鍵環節。法律適用是法律規范與客觀事實之間的橋梁和紐帶,是保證法律正確實施的中間環節。

正確適用法律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基本要求。正確適用法律,要求有權機關作出法律決定必須正確選擇、解釋、援引和引用法律,保證法律決定符合法的要求和法的精神。相反,就會構成適用法律錯誤。

適用法律錯誤,僅就行政執法領域而言,是指行政決定的意思與它所依據的法律規范意志之間不具有同向性、對應性和針對性,違反了法律依據規范的要求。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對事件定性錯誤。如把“行政糾紛”定性為“民事糾紛”,把“執行罰”(執行行為)定性為“行政處罰”,把“騙取批準”定性為“越權審批”,把“行政征收”定性為“行政征用”,等等。對適用事件定性錯誤,是法律適用起點的錯誤,事后的一切適用行為也都將成為錯誤行為。

無法律依據?!胺o授權不可為”,這是公權力的運行規則。原則上,公權力行為都必須具有法律依據。無法律依據是指:一是應當具有法律依據的行政行為卻沒有法律依據。例如: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屬于立法法第8條所規定的“法律保留”事項,以及限制和剝奪公民的基本權利等,必須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據,但行政機關作出這方面的行政行為而無直接法律依據時,就屬于此類情形。二是依據的法律位階不夠。如應當有法律的依據卻只有行政法規的依據,應當有行政法規的依據卻只有地方性法規的依據,應當有法規的依據卻只有規章的依據,等等。三是行政決定適用了失效、廢止或者未生效的法律規范依據。

內容直接違反法律規定。上一種情形是無法律依據,本情形是雖有法律依據,但是行政決定的內容與法律依據的規定不一致,行為內容直接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要求。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情況:一是限制或剝奪公民權利違反了法律規定。如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已規定“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但有的政府部門還只允許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二是違法科以相對人義務和違法要求相對人履行義務。如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當事人履行其他義務的行為。三是決定內容超越法定的裁量幅度。如有關法律規定的某項罰款幅度是50元至5000元,但行政機關卻作出罰款6000元的決定。四是超過追究時效追究相對人法律責任。如行政處罰法第36條規定對違法行為的追訴時效原則上是二年,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2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追訴時效是六個月。超過追訴時效而加以追訴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五是追究法律責任錯誤或者法律責任之間的違法替代。包括: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行政機關不移送,以行政責任代替刑事責任;應當追究行政責任而追究了刑事責任;應當追究民事責任而追究行政責任。六是決定內容違背了立法目的、精神和有關法律原則。指行政決定雖然并不違反具體的法律規定,但它違反了立法目的、立法精神和有關法律原則,也同樣屬于內容違反依據規定。

違反法律適用規則。法律適用規則包括法律應用規則和法律選擇規則。前者包括: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有利于當事人原則,不讓違法者獲益原則,等等;后者是指法律之間沖突時如何選擇法律的規則,如高法優于低法、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變通法優于未變通法,等等。應用法律規范時違反上述規則,都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援引法律錯誤。這種現象是指法律決定與所依據的法律規范之間在對應性上出現偏差。例如,適用的法律與處理事件性質明顯不符,應當適用這類法規范的卻適用了另一個法規范;又如,適用的法條與處理事件性質明顯不符,應當適用這個法條的卻適用了另一個法條。

引用法律錯誤。上述五項違法屬于實質內容上的適用法律錯誤,而本項違法則屬于形式上的適用法律錯誤。與上述適用法律錯誤比較,引用法律錯誤只是一些標注上的錯誤,有關機關是可以通過自我糾正來轉換它的合法性和效力的。引用法律錯誤包括:一是行政決定雖然在內容上是依法作出的,但在決定書上未標注出所適用的具體法規;二是決定書上雖然標注了所適用的法規,但未標注具體條款。

適用法律錯誤事件發生后,作出該行為的行政機關有義務自我糾正。自我糾正的方法是:及時撤回原來的行政決定而作出一個新的、正確的行政決定。如果行政機關不自我糾正的,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適用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復議法第28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對于行政行為適用依據錯誤的,可依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第70條規定,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適用法律錯誤事件的發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法律知識沒有完全掌握,特別是行政法知識和法律適用學知識;二是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責任心不強,沒有嚴格遵循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所規定的程序要求,特別是“合法性審查”(限于重大行政決策);三是個別領導干部法治意識淡薄,作出或推進某一違法決定。

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堅持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就必須在行政執法中避免和阻卻“適用法律錯誤”行為的發生。為此我們要多管齊下:提高執法人員的法治水平,認真學習和掌握有關法律知識,特別是立法法、行政法和法律適用方面的專門知識;提高領導干部的法治素養,養成遵法、守法、學法、用法的習慣;提高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自我糾錯能力,堅持“有錯必糾”原則;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作用,通過行政復議監督和行政訴訟監督,及時糾正“適用法律錯誤”的違法行為;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保證行政執法在法治軌道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