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權的除斥期間一年司法解釋(合同約定解除權的除斥期間)
在合同簽訂時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時,受害人一方享有撤銷權,那么撤銷權的有效期是多長時間呢?
一、《民法典》第1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對以上法律規定總結表格如下:
1、
最長除斥期間
最長除斥期間為5年,自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撤銷權人未在此期間內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2、
短期除斥期間
原則:短期除斥期間為1年,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開始計算(但有例外,遭受脅迫的,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開始計算)。撤銷權人未在此期間內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例外:因重大誤解享有的撤銷權的短期除斥期間為九十日。
三、舉例說明:
甲因遭受乙的欺詐將房屋出賣給乙,并辦理了過戶登記。6年后甲知道遭受欺詐后立即起訴,訴請法院判決撤銷該房屋買賣合同。
1、法院應判決駁回甲的訴訟請求;
2、理由:五年的最長除斥期間已過,甲享有的撤銷權已消滅;
3、撤銷權受最長除斥期間和短期除斥期間的雙重限制,任何一種除斥期間經過,撤銷權均因此消滅。
四、經典案例:https:///lar/cb11c7288d0b6754efb50ef2498835d2bdfb.html?keyword=%E9%99%A4%E6%96%A5%E6%9C%9F%E9%97%B4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五年除斥期間應從何時起算問題的紀要,鏈接網址為北大法寶的案例,沒繳費可能無法看全部內容。有興趣的讀者可以自行搜索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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