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販毒多少金額判刑?
一、法律規定販毒多少金額判刑?
法律規定販毒不管多少金額都是需要判刑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
走私 、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達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具體情況如下:
1、鴉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4、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6、一百克以上;
7、二百五十克以上(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一萬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五千片以上);
8、鹽酸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9、二百千克以上;
10、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販毒判死刑的法條依據有哪些?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三、怎么認定販賣毒品罪
(一)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行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販賣營利的,應認定為詐騙罪,而非販賣毒品罪,但行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販賣,事實上具有販賣毒品的可能性的,應認定為販賣毒品(未遂)。行為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微量毒品的,應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認定為販賣毒品罪。
(二)本罪的既遂與未遂
販賣毒品的既遂與未遂。販賣以毒品實際上轉移給買方為既遂。轉移毒品后行為人是否已經獲取了利益,則并不影響既遂的成立。毒品實際上沒有轉移時,即使已經達成轉移的協議,或者行為人已經獲得了利益,也不能認為是既遂。
相關知識:販賣毒品的主要情形
(1)毒品買入后轉手賣出,從中牟利。這是罪典型的販賣毒品的行為。
(2)自己制造毒品又銷售的。這種行為沒有前續的購買毒品的行為,但是在現代科技條件越來越發達的情況下,自己制造毒品的條件也變得越來越多起來,特別是“冰毒”的技術變得越來越簡單,病毒的生產場所也越來越多,這種自己制造病毒進行銷售的行為也越來越多。
(3)將通過搶劫、盜竊、搶奪、詐騙、拾得、儲存等非交易方式獲得的毒品出賣牟利。這些情形是販賣毒品的特殊情形,比較少見,但是我們不能把它們排除在販賣毒品的情形里。
(4)以毒品易貨,即以毒品為流通手段交換商品或者其他貨物。
(5)以毒品支付勞務費或者償還債務。這第(4)(5)種情況在內地的毒品市場里比較少見,但是在毒品交易泛濫的毒源地則在很多的時候存在著。
(6)賒銷毒品。賒銷毒品通常表現為兩種方式:一是賒給其他毒販,待其賣出后再付款,二是將毒品賒給一時無錢的吸毒人員,待其設法弄到錢后再付款或以物抵債。這種情形不存在有爭議的問題,僅僅是典型販賣的另外一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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