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如下: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本條是關于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撤銷權行使的規定。

關于本條,有以下幾點值得注意:

一、本條規定的也是法定撤銷權,不過行使撤銷權的主體是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也就是贈與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而上一條規定的法定撤銷權的行使主體是贈與人本人;

二、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銷權,只能行使法定撤銷權;

三、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能夠行使法定撤銷權的范圍除了本條規定的兩種情形之外,如果出現上一條,即第663條規定的三種情形,符合一定條件下,也應當允許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法定撤銷權。

四、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法定撤銷權的時限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該期間也屬于除斥期間,如果自撤銷事由發生之日起5年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