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天后才能取保候審嗎
并沒有規定要在37天后才能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申請可以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隨時提出。
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會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特殊情況下,如案情復雜的,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但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雖然一般取保候審的最佳時間為37天。但對于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以及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人等依舊可以采取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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