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可以受理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審申請,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的。

有權辦理取保候審的機關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3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提出保證人;二是交納保證金。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必須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并且與本案無牽連。取保候審需要繳納的保證金數額,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害性,案件的情節內容、性質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具體情況來確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間是12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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