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傳播污穢物品牟利罪(非法傳播污穢物品牟利罪量刑標準)
1、關于網絡云盤內淫穢電子信息的數量,一般不得作為認定“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利用網絡云盤制作、復制、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牟利行為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法釋【2023】19號)規定:“對于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絡云盤制作、復制、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行為,在追究刑事責任時,鑒于網絡云盤的特點,不應單純考慮制作、復制、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數量,還應充分考慮傳播范圍、違法所得、行為人一貫表現以及淫穢電子信息、傳播對象是否設計未成年人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恰當裁量刑罰,確保罪責相適應。”
江蘇公檢法《關于辦理利用網絡存儲空間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座談紀要》,鑒于網絡云盤的特點,網絡云盤內淫穢電子信息的數量,一般不得作為認定“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據。
2、點擊量
司法解釋規定的“實際被點擊數”是指社會公眾通過互聯網、IP地址訪問某淫穢網站后點擊的有效的淫穢電子信息次數,“實際被點擊數”應當扣除非淫穢電子信息的點擊數和無效點擊的數量、自點擊數等。
3、虛擬下載量
公安機關勘驗中是否存在虛擬下載量的問題?網站中是否存在虛擬人氣插件等,多個插件是否配合使用能增加虛擬下載次數。
公訴機關未提交下載量中是否存在虛擬次數的證據,不宜將總下載次數作為適用法律的事實依據。
綜上,根據兩高2023年批復,不宜直接適用上述解釋第二條規定,認定“情節特別嚴重”,可以按照“情節嚴重”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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