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實施,該《意見》對監獄減刑假釋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下面,筆者匯總了一些減刑、假釋方面的知識:

一、以庭審形式對服刑人員減刑、假釋工作已經常態化

2023年深圳監獄第一次獄內減刑假釋案件遠程視頻庭審舉行,此次依法開庭審理的是深圳監獄提請的8宗減刑案件和2宗假釋案件,此次庭審是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背景下的第一次庭審,監獄警察首次以證人身份出庭。

二、減刑、假釋是激勵罪犯改造的刑罰制度

減刑、假釋是激勵罪犯改造的刑罰制度,減刑、假釋的適用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發揮刑罰的功能,實現刑罰目的。

三、減刑的條件

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而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

另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重大立功具體包括: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和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四、假釋的條件

1、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2、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3、確有悔改表現;4、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

五、認定“確有悔改表現”的條件

“確有悔改表現”具體是指同時具體:1.認罪悔罪;2.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收教育改造;3.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4.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不認定“確有悔改表現”的情況: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退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系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

六、減刑、假釋的程序

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減刑、假釋的案件,會圍繞罪犯實際服刑表現、財產性判項執行履行情況等,認真進行法庭調查。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履行職務,并充分發表意見。人民法院對于有疑問的證據材料,要重點進行核查,必要時可以要求有關機關或者罪犯本人作出說明。

七、不繳納罰金影響減刑、假釋

服刑人員不繳罰金,除非有充分的材料證明服刑人員確無履行能力,否則會影響減刑、假釋。

八、服刑人員無履行能力需要準備材料

主要證明材料包括服刑人員在獄內的消費情況、對贓款贓物去向的解釋情況、服刑前后的家庭經濟情況、法院對罰金的裁定情況、以及服刑人員家屬通過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相應證明材料等。

九、減刑案例分析

寧夏回族自治區平羅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5日作出(2023)寧0221刑初150號刑事判決,以楊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并處罰金5000元(已繳納),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作出(2023)寧02刑終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石嘴山市大武口區司法局執行。在緩刑考驗期間,依法對其實施社區矯正,矯正期限自2023年1月24日起至2023年1月23日止。現石嘴山市司法局提出減刑建議,于2023年6月16日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公示,并于2023年6月29日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紅果子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郭某出庭履行職務,石嘴山市司法局蘆明出庭提請減刑,罪犯楊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石嘴山市司法局提出,楊某在矯正期間,能夠認真接受矯正,認罪態度好,悔罪意識強,積極參加公益活動,主動回報社會。2023年,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楊某始終站在疫情前線,給予石嘴山市應急管理局、石嘴山市軍糧供應站等單位人力、物力上極大支持,在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了重要貢獻,屬于重大立功。建議對罪犯楊某縮短緩刑考驗期六個月。

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罪犯楊某減刑的條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執行機關認定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證據不足,對其提請減刑屬適用法律錯誤。不同意石嘴山市司法局對該犯提請減刑的意見。

經審理查明,罪犯楊某在矯正期間,能夠認真接受矯正,認罪態度好,悔罪意識強。能夠積極參加社區服務,主動回報社會。2023年,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主動配合石嘴山市應急管理局開展疫情防控工作。由于春節放假期間,車輛、設備缺乏,人力不足,致使消毒液的調配、發放和防控物資的調運、裝卸無法正常進行,楊某得知此情況后,帶領其公司員工、家屬及機械設備投入到疫情防控行動中。在此次疫情防控志愿服務工作中,楊某協助市應急管理局調配氯酸鈉溶液,協助裝運,免費提供兩輛叉車調控物資,并通過多方渠道籌集捐贈了五噸75%消毒酒精。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楊某始終站在疫情前線,給予石嘴山市應急管理局、石嘴山市軍糧供應站等單位人力、物力上極大支持,為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做出了重要貢獻。石嘴山市司法局認定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現。

以上事實,有社區服刑人員月度考察表、年度評定表、談話筆錄、調查筆錄、社區服刑人員獎懲表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罪犯楊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真接受矯正,認罪態度好,悔罪意識強。2023年春節期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突如其來,防不勝防,防控形勢異常嚴峻。為抗擊疫情,社會力量積極參與、踴躍捐款捐物,在石嘴山市應急管理局車輛、設備缺乏,人力不足,消毒液的調配、發放和防控物資調運、裝卸無法正常進行的情況下,楊某放棄春節休息,帶領公司員工、家屬,提供機械設備積極投入到疫情防控行動中,通過多方渠道籌集捐贈消毒酒精,協助石嘴山市應急管理局調配氯酸鈉溶液,并始終奮戰在抗疫一線,為疫情防控做出了重大貢獻。為弘揚社會正能量,鼓勵社區矯正人員積極參加社區矯正活動,對楊某的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關于認定重大立功表現的條件予以認定,石嘴山市司法局對其提請減刑,符合法定程序和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楊某縮短緩刑考驗期六個月。緩刑考驗期自2023年1月24日起至2023年7月2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