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懷孕了還收監嗎?

1、對于懷孕的婦女,一般會采取取保候審的方式,而不會收監。根據規定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

2、如果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有可能予以逮捕。至于其最終結果是否需要收監,由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取保候審,完全不等于最終不能判實刑、不需要收監。不過,取保候審有其適用條件,一般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才可以取保。因此,一般來說,取保候審,很有可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或判處緩刑、單處罰金等非實刑。

二、取保候審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了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和酌定義務。

所謂法定義務,是指法律規定的每一個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都必須履行的義務。法定義務包括:

①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②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24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③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⑤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所謂酌定義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和被取保候審人的具體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必須履行的義務。酌定義務包括下列一項或多項:

①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②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③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④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辦案機關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危害后果、社會影響,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具體情況等,有針對性地確定被取保候審人的一項或多項酌定義務。

被取保候審的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上述法定義務和酌定義務,則應視情節輕重沒收保證金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或提出保證人。對于不宜再取保候審的,可以監視居住或者予以逮捕。對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懷孕是可以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的理由之一,對于那些犯罪分子,若是在法院量刑之后,查出來懷孕了,只要提出取保候審的請求,不能就可以離開監獄了。對于此種以懷孕為理由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的,一旦已經結束妊娠,那么有可能會被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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