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軍婚家庭是什么罪?
一、破壞軍婚家庭是什么罪?
破壞軍婚家庭是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構成了破壞軍婚罪。
1、破壞軍婚,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行為。破壞軍婚罪,是僅存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種通奸罪,主要是對非軍人和軍人配偶間發生的外遇進行判刑,但是如果是兩個軍人之間,在他們配偶都不是軍人的情況下,則不構成破壞軍婚罪。
2、軍婚,是與現役軍人形成婚姻關系的婚姻。軍婚,受到國家法律重點保護,破壞現役軍人的家庭婚姻關系,應受到刑法的嚴厲打擊。現役軍人,是指有軍籍的,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的兵。
3、《刑法》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對于破壞軍婚罪的認定是什么?
1、破壞軍人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行為。所謂“現役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服役的軍人。
2、破壞軍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重婚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騙取結婚的;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卻較長時間公開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這種關系不僅以不正當的兩性關系為基礎,往往有經濟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關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關系。三是通奸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奸,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夫妻關系破裂嚴重后果的。
3、長期情節惡劣表現為致現役軍人的配偶懷孕或者生育等等。造成軍人夫妻關系破裂的嚴重后果主要表現為:被告人挑撥、唆使現役軍人的配偶鬧離婚,現役軍人的配偶嚴重虐待現役軍人,通奸行為發生后,現役軍人的配偶或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
三、破壞軍婚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人民解放軍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柱石,擔負著保衛社會主義建設、保衛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重要任務。對于他們的婚姻關系,必須給以特殊的保護。只有這樣,才能解除軍人的后顧之憂,保護軍人忠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現役軍人,是指有軍籍的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隊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的人,不包括轉業軍人、復員退伍軍人、殘廢軍人、人民警察,以及在軍事部門、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工作但沒有軍籍的工作人員。
對軍婚所保護的范圍,按照本法的規定僅限于配偶,而不包括婚約關系。因為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婚姻關系的確立以結婚登記為標準,訂婚并不是結婚的必要前提條件,也不是建立婚姻家庭的必經階段,婚約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所謂現役軍人的配偶,既包括女現役軍人的丈夫,又包括男現役軍人的妻子。至于配偶是否為現役軍人,則不影響本罪成立。現役軍人的配偶,僅指與現役軍人進行了結婚登記從而締結了婚姻關系的人。其不包括僅與現役軍人有著某種婚約關系的“未婚夫”及“未婚妻”。與現役軍人登記了結婚即屬其配偶,至于是否同居或生活在一起,則在所不論。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所謂同居,是指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在一定時期內公開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為。它以兩性關系為基礎,同時還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經濟關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關系。其既不同于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也不同于暗地里自愿發生性行為沒有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的通奸行為。與現役軍人的妻子形成事實婚姻屬于與之結婚的范疇,構成本罪。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奸,從立法本意上講則不能認定為犯罪。所謂結婚,是指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采取欺騙手段騙取結婚登記或者雖未登記但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實婚姻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至于行為人原來有無配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現役軍人與其他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的,也應以本罪論處。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破壞軍人婚姻關系的故意。就是說行為人必須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結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確實不知道,由于現役軍人的配偶隱瞞事實真相以致受騙而與之結婚或同居者,因缺乏本罪構成的主觀要件,不能按本罪處理。但是對他們的非法同居關系或婚姻關系,應依法予以解除。
破壞軍婚家庭是什么罪,這個問題文章中給出了解答,我們國家法律當中,已經明確的規定的破壞軍婚的,按照刑事法律當中的規定,將會對此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對此判處拘役的。如果對于該問題還有其他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為您提供專業法律知識服務。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