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偵案件的羈押場所規定是怎樣的?

自偵案件的羈押場所規定是一般情況下是在本地完成羈押。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的拘留期限最長是37天,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和公安機關的刑事案件一樣,適用同樣的羈押時間,即:傳喚只有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方式進行變相羈押。傳喚結束后,根據案情可以進行刑事拘留,拘留時間一般是3天,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1-4天。對于案情特別重大等其他情形,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至30天。刑事拘留期滿后,偵查機關可以提請上級檢察機關進行決定逮捕。逮捕后,偵查機關有兩個月的偵查期限。經省級人民檢察機關批準后,可以延長兩個月的偵查羈押期限。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二、自偵案件的范圍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的范圍主要是:

1、貪污、賄賂犯罪。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主要見于《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中規定了瀆職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具體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訊逼供案、暴力取證案、體罰、虐待被監管人案、報復陷害案、破壞選舉案。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在當代的時候,首先在檢察機關處理相關偵查自偵類型案件的時候,是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的,比如說可以先行羈押,這樣的一種羈押措施基本上都是在本地完成,但是在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是有所規定的,但也并不是絕對性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做出不同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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