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與批捕區別主要是怎樣的

1、執行的主體不同:

執行逮捕的主體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

批捕的主體是檢察機關,也就是說只有檢察機關才有權利作出相應的決定和批準。

2、執行的時機不同:

逮捕是在案件審查之前或者訴訟開始之前;

批捕是在對案件進行偵查并結束之后。

3、二者的手段不同:

逮捕是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批準是批準逮捕。

二、批捕后的程序是怎樣的

檢察院批捕后,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批捕是一種命令,檢察院發出來的命令;逮捕是一種動作。批捕和逮捕都是有一定的時間期限的。檢察院發出批捕命令起,七個工作日內必須進行逮捕完成,在判審中,發現嫌疑人沒有任何的犯罪行為,必須馬上進行釋放,并出具釋放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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