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超審限與超期羈押的區別是怎樣的?

主要區別在于兩者的適用范圍不同,超審限只適用于司法判決階段,而超期羈押適用于所有審理階段。刑事審判審限就是案件立案到審判的期限,共分為三個階段。超期羈押是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羈押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羈押時限的一種違法行為。超期羈押不僅嚴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違背法制理念,褻讀法律尊嚴,嚴重損害了公安司法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良好形象。

二、造成超期羈押的原因

(一)傳統的辦案方式和傳統訴訟價值觀根深蒂固,是造成超期羈押的思想根源。在中國古代無超期羈押的概念,封建法律統治者隨意羈押違規者。現在,有的辦案人員在遇到新情況、新問題時,憑感覺、按習慣、照經驗、陷入“以押代審”的怪圈之中,超期羈押現象在所難免。還有辦案人員對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之間的關系認識不清,價值取向錯誤,“重實體、輕程序”,只要所收集的證據足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不受時間所限制,隨意延長羈押期限。

(二)辦案人員業務素質低,無時效意識或意識差,是造成超期羈押的主要原因。有些辦案人員,對出現的超期羈押情況,往往以案件復雜、證據收集工作量大、難度大、耗時間長等“客觀原因”來掩飾和回避。說到底,這是辦案人員業務素質低、責任不強、執法水平不高的表現,執法隨意性大,不會靈活運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把羈押作為唯一的法律手段來運用。

(三)缺乏相應懲誡制度,是超期羈押難以杜絕和根除的重要原因。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立法、司法解釋沒有關于超期羈押所帶來刑事訴訟方面法律后果的規定,對造成超期羈押的辦案人員更無明確的法律約束,更無一條具體、明確的對造成超期羈押負責的人員在行政法律、執法責任、法律后果方面的規定。相關規定在這方面的欠缺,就會使素質低、辦案能力差、無責任心的辦案人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有關超期羈押與刑事超審限的區別是比較明顯的,在司法實踐中,因司法機關未能履行相關司法程序而導致的超期羈押情況是比較常見的,具體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導致矛盾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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