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輕微傷(尋釁滋事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放人?)
尋釁滋事是一項小罪名,很容易會跟其他罪名相容,因為尋釁滋事的行為涵蓋了其他罪名的行為,例如持械、故意傷人、聚眾斗毆等等行為。結伙斗毆很容易就跟尋釁滋事結合在一塊了,那么接下來就由找法網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結伙尋釁滋事怎么處罰的相關知識吧。
一、結伙尋釁滋事怎么處罰
1 .結伙斗毆行為的認定及處罰
(1)本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社會的公共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
(2)本行為在客觀上主要表現為打群架。結伙斗毆,一般是指出于私仇舊怨、爭奪地盤或者其他動機而結成團伙打架斗毆。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其動機是出于藐視社會公共秩序,尋私仇或者謀求某種非法的利益。
(3)根據本條的規定,有結伙斗毆行為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一般是指多次參加結伙斗毆的,或者造成較大影響的等情形。
2、尋釁滋事行為的認定及處罰
尋釁滋事,是指一人或者多人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場所無事生非,起哄搗亂,無理取鬧,無故毆打他人,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1)本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社會的公共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
(2)本行為在客觀上主要表現為: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即出于取樂、尋求精神刺激、耍威風等不健康目的,無理追趕、攔擋、侮辱、漫罵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即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拿走、強行索要市場、店鋪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沒有目的和理由地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其他尋釁滋事行為包括隨意毆打他人,即沒有任何理由毆打不特定的人;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行為人出于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制造事端,擾亂公共秩序。
(3)根據本條的規定,有尋釁滋事行為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一般是指情節比較惡劣的,造成的后果比較嚴重的等情形。
三、尋釁滋事罪與其他聚眾擾亂的區別
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界限
三者都是破壞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顯區別。
1、犯罪動機不同。尋釁滋事罪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眾鬧事的形式,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對有關單位、機關、團體乃至政府施加壓力。
2、犯罪形式不同。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眾,后二者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眾形式出現。
3、客觀方面不同。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后二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沖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4、犯罪主體不同。尋釁滋事罪的所有參與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后兩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條文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以上就是找法網小編帶來的結伙尋釁滋事怎么處罰。結伙斗毆與尋釁滋事不太一樣,是兩種犯罪行為。尋釁滋事不僅刑法中有規定,還有很多司法解釋也對尋釁滋事做出界定,并且尋釁滋事的量刑最高可達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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