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解除條件
一、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當發生兩種情況時,要及時解除取保候審:一是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取保候審期限界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法院作出解除取保候審的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解除取保候審并退還保證金。
二、怎樣解除取保候審
解除取保候審的程序是怎樣的
向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公安機關口頭或者書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審要求,并闡明在取保候審期間未出現任何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然后由辦案單位按照如下程序予以辦理:
1、審核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審查,看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取保候審解除條件,在取保候審期間是否存在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
2、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各種法律手續。如果符合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案件承辦人應當寫出《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后,辦案人員再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辦理解除手續。
3、解除對被取保候審人員的監督、約束。在辦理相關手續時,辦案人員要向你宣布《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并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同時,辦案人員還要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并通知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至此,解除手續辦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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