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什么情況下給取保
一、人民法院什么情況下給取保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這是司法機關辦理取保候審的最主要
法律依據。上述第一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某種刑罰,就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所認定的對其可能判處的刑罰,絕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所觸犯的刑法條文某一條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該條文規定的某種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第二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已經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盡管可以認定其所犯罪行比較嚴重,且根據其對應的刑法條款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是,如果對其適用取保候審也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二、取保候審到期后能自動解除嗎
取保候審到期后不會自動解除的。取保候審期滿后,會根據實際情況變更被取保候審人的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根據法律規定,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取保候審是偵查機關責令嫌疑人繳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國暉律師事務所提醒: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并不代表案件終結。取保候審由嫌疑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親屬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公安機關調查同意后書面通知當事人,再由當事人繳納保證金。
人民法院什么情況下給取保相關知識延伸閱讀取保候審是刑事強制措施之一,許多犯罪嫌疑人有條件的都會選擇進行取保候審,這樣自己就能夠暫時的不被羈押。要是最終審判后發生該取保候審人是有犯罪事實的,需要判處相應的刑期,那在取保候審期間的時間是否計算在刑期內呢?
一、取保候審是否計入刑期
按照《刑法》第四十一條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條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綜上,不管是被判處管制還是拘役、有期徒刑的,都是指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注意羈押二字,羈押是指關押在拘留場所,并不包括指取保候審,所以取保候審并不能折抵,不算在刑期里面。
二、取保候審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對于想要進行取保候審的人來講,除了需要滿足取保候審的條件外,還需要提供保證人或提交保證金,否則的話是不予取保候審的。同時,我們也應該知道,在取保候審的期間是不能計算在刑期里面的,因為此時犯罪嫌疑人被沒有被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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