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不起訴的六種情形(法定不起訴的六種情形法院應當)
未達刑事立案標準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應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辯護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案號: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長芙檢公訴刑不訴〔2023〕128號)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8日,安徽A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湖南B公司負責人夏某某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讓安徽省天長市B材料有限公司張某某為其虛開了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票號:04219388,價稅合計470000元,稅額6829.06元),后在長沙市芙蓉區國稅局申報抵扣稅款6829.06元。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經與夏某某聯系,2023年10月30日夏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后夏某某主動到稅務機關補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等總計15884.39元。
二、不起訴理由
本院認為,夏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及時補繳稅款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夏某某不起訴。
三、實務體會
法定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是不同的不起訴類型。
法定不起訴,是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不起訴,即“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于以下六種情形:(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相對不起訴,是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不起訴,即“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相對不起訴既可以作出起訴決定,也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其適用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由于符合相對不起訴的條件,依法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其條件是:一是犯罪情節輕微;二是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例如:存在自首、從犯、重大立功等情節。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一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2023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23]226號),《通知》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立案追訴標準調整至五萬元以上。
本案中,夏某某讓他人為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額為6829.06元,并未達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立案追訴標準,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依法不用負刑事責任的情形,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而不是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關鍵詞】何觀舒律師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辯護律師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不起訴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