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多次盜竊,自以為精神病免罰,法官:照判不誤
精神疾病絕不是逃脫法律制裁的“免罰金牌”,精神疾病患者趙某在撫州各大醫(yī)院多次實施盜竊后被捕入獄。近日,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qū)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趙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據該案主審法官介紹,被告人趙某屬于累犯,此次已經是第三次被判入獄。在查明后發(fā)現趙某分別于2019年4月1日在撫州市第五人民醫(yī)院、2019年5月23日和2019年7月16日在撫州市第二人民醫(yī)院、2019年5月26日在臨川區(qū)人民醫(yī)院,趁夜深竄至醫(yī)院住院部,摸進病房盜竊住院病人財物,共計3800余元。
在審判過程中,法官查看了被告人趙某的精神鑒定報告,證實了趙某是患有精神分裂癥,作案時辨認及控制能力削弱,所以在本案對其行為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在判決時,撫州市臨川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先后四次在醫(yī)院盜竊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800余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趙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趙某作案時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依法可從輕處罰。趙某多次在醫(yī)院實施盜竊,應酌情從重處罰,且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之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亦應當從重處罰。經綜合考慮,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示
精神病人并不能一概免除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guī)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并且,有些間歇性精神患者,若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并不處于發(fā)病狀態(tài),同樣是要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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