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薄其雨)12月8日下午,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召開涉未成年人審判工作新聞通報會。通報會上,平谷法院刑事審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法官烏云嘎發布了六起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件,內容涵蓋刑事和民事案件兩方面,具體案情包括青少年意氣用事聚眾斗毆、霸凌同學尋釁滋事、家庭管教不足導致盜竊以及學校、景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他人侵權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等內容。

成年以后法律責任_與未成年關系法律怎么判_法律成年是18歲還是16歲

通報會現場。圖源平谷法院

據悉,在其中一起典型案例中,王某某(17周歲)和李某(16周歲)系中學同班同學,王某某在校期間經常欺負李某。一日,李某在校外圖書館與王某某偶遇,王某某上前挑釁,遂二人爭吵起來,王某某朝著李某的臉龐扇了幾巴掌,接著又打電話叫來了幾個好朋友為其站腳助威,并將李某帶至別處進行毆打,后李某報警。

因此事件,李某變得不愿與人交流,對周圍事物感知遲鈍、恐懼。經司法鑒定,李某被診斷為應激相關障礙。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認定其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

針對這一典型案件所反映出校園欺凌案件的特點,烏云嘎表示,校園欺凌問題關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影響到校園的文明風氣,也牽系著每一個家庭。作為一起典型的校園欺凌行為構成犯罪的案件,該案中,被告人的行為已經不能解讀為同學之間的小打小鬧,也不僅僅是一般性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而是觸犯刑法應當受到刑罰懲處的犯罪行為。對此類行為,如果僅以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態度處理,就會縱容犯罪,既不利于被告人今后的健康成長,更不利于保護未成年的被害人。

因此,法院充分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對其判處相應的實刑,符合罪行相適應原則,在有效維護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能為在校學生上一堂生動的法治課。

編輯 楊海 校對 楊許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