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數額/情節 量刑標準

非法吸收

公眾存款罪 吸收數額:100萬元以上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存款對象:150人以上 損失數額:50萬元以上 吸收數額50萬以上,或損失數額25萬元以上,且:曾因非法集資瘦過刑事追究;二年內因非法集資受過行政處罰;惡劣社會影響或其他嚴重后果。 數額巨大或其他嚴重情節:

①吸收數額:500萬元以上

②吸收對象:500人以上

③損失數額250萬元以上

④吸收數額250萬以上,或損失數額150萬元以上,且:曾因非法集資瘦過刑事追究;二年內因非法集資受過行政處罰;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特別嚴重后果。

3-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①吸收數額:5000萬元以上

②吸收對象:5000人以上

③損失數額2500萬元以上

④吸收數額2500萬以上,或損失數額1500萬元以上,且:曾因非法集資瘦過刑事追究;二年內因非法集資受過行政處罰;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特別嚴重后果

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集資詐騙罪

數額較大(10萬以上) 3-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巨大(100萬以上)或其他嚴重情節(50萬以上,且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注解: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分標志,在于后者存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騙取集資款,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集資款用作經營款的比例,明顯失衡;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

(三)攜集資款逃匿的;

(四)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