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婚內(nèi)出軌懷孕能否判決離婚?
【案例】
2018年5月,吳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判其與妻子王某離婚。吳某指出,王某在與自己婚姻存續(xù)期間,有出軌行為,屬于重大過錯,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離婚。王某在庭審中承認自己出軌,但辯稱自己已有身孕,不同意離婚。在庭審過程中查明,王某所懷之子并不是吳某的,而是其與出軌之人的孩子。王某聞言,更堅決地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分歧】
對于女方婚內(nèi)出軌懷孕能否判決離婚,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裁定駁回起訴。根據(jù)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guī)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nèi)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nèi),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本法條的設立是為了在特定時期內(nèi)對婦女、胎兒和嬰兒的特殊保護。所以法律對該期間內(nèi)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權(quán)利做出了限制,故法院不能受理此案,應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種意見認為,可以判決離婚。雖然法律規(guī)定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還規(guī)定了“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這一條款,賦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權(quán)。本案中,女方與他人出軌且懷有他人的小孩,女方存在重大過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調(diào)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在本案中應從各方面來考慮女方懷孕而限制男方起訴離婚權(quán)利此事,現(xiàn)男方處于弱勢地位,其合法權(quán)益需要得到保護,故法院應當受理此案,依法裁判。
【分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法律并未明文規(guī)定“女方孕期,男方提出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留有兜底條款,即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說明立法者在立法時有考慮到了特殊情況,我們應理解為:一般情況下,出于保護婦女權(quán)益,女方懷孕期間,男方提出離婚的,法院不能受理;特殊情況下,法院可以受理,并根據(jù)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其次,最高法院《關(guān)于女方因通奸懷孕男方能否提出離婚的批復》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與他人發(fā)生性行為,應該與婚后通奸行為加以區(qū)別,一般不能作為對方提出離婚的理由。根據(jù)該回復精神,我們可以從反面得出:女方婚內(nèi)出軌懷孕,男方提出離婚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再次,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應準予離婚。結(jié)合法律條文連貫性、立法本意及婦女權(quán)益的保護,本案屬于女方明顯有重大過失的,應當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中的特殊情況,故男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且法院應當依法判決。
同時,婚姻中應遵循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孕期女方權(quán)益是因為在通常情況下,女方在婚姻中處于弱勢地位,尤其是懷孕中的女方,生理和心理都不穩(wěn)定且較為虛弱,且腹內(nèi)胎兒的權(quán)益難以受到保護,所以才需要通過立法來保護特殊時期的婦女、胎兒的權(quán)益。但是,婚姻中男女雙方是平等的,女方的權(quán)益保護不能建立在侵犯男方權(quán)益上,女方在雙方婚姻存續(xù)期間出軌屬過錯,且該行為對男方身心造成重大傷害,男方此時處于弱勢地位,保護的對象應該是男方。且如果女方懷的是男方子女,男方則負有撫養(yǎng)、照顧義務;但本案中,女方出軌懷有他人子女,胎兒的撫養(yǎng)、照顧義務應由其親生父親來承擔,與吳某無關(guān)。離婚是本案男方維護自身權(quán)益的合法途徑,在雙方無法協(xié)商一致辦理離婚的情況下,起訴離婚是吳某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的唯一途徑,如果法院不予受理此案或沒有依法進行判決,無疑對男方是不公平的。
最后,從實踐中看,本案男女雙方符合離婚條件。其一,婚姻中,男女雙方負有對彼此忠誠的義務。本案中,女方出軌且與他人懷有小孩,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并給男方造成重大心理傷害。因女方懷有他人孩子,可以說雙方已不具備重新和好的可能性,我們應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符合離婚條件。其二,法律維護的是正義,不能為過錯方買單。法具有指引作用和教育作用,本案中,如果法院不予受理此案或者判決不準離婚,無疑是向社會大眾表示,女方只要懷孕了無論出軌與否都受法律保護,這樣會助長社會的不良風氣,違背法律保護的最低限度的道德,違反法律的公序良俗的原則,且也不是能被社會大眾所接受的事實,這樣也會影響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降低法律的公信力。
綜上所述,法院應當受理此案且依法判決準予吳某與王某離婚。
作者單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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