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應該判給誰?
“我想離婚,但是我怕搶不到孩子的撫養權怎么辦?”“是不是不滿兩周歲的孩子,都會判給媽媽嗎?”“如果我撫養孩子,對方卻不肯出撫養費怎么辦”隨著現在社會離婚率的攀升,夫妻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歸誰是一個十分棘手的問題。雙方是否愿意撫養孩子、孩子的意愿、孩子與夫妻一方的親疏程度都是要考慮的問題,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但法律并未對“哺乳期”進行明確的說明。因此在現實情況中該法律條款并不能完全解決幼兒的撫養權歸屬問題,這樣意味著生育不久的母親如果遇上離婚依然會陷入到爭奪孩子撫養權的大戰中,因為懷孕生子而脫離或半脫離社會的母親,或許會因為身心俱疲以及經濟實力等等原因不如父親而無法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孩子也將在大人的撕扯中受到驚嚇,這與立法者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權益的初衷就有所偏離。
今年出臺的民法典針對這一問題做了更加詳細的規定,對于不同年齡階段孩子的撫養權糾紛問題進行了不同的規定,對離婚撫養權糾紛有了更加明確的裁判標準。《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對撫養協議達不成的,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這也就意味著對母親直接爭取撫養權的條件做了更加明確的規定,確保了在孩子未滿兩周歲時,母親向法院申請孩子的撫養權是可以得到支持的,這樣也是站在孩子的角度保障其權益,未滿兩周歲的孩子對母親的依賴程度不管是心理還是生理上都要更高,因此保障母親的陪伴是有利于孩子的成長的。另外,本條款中規定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中是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要進行考慮,民法典將年齡下調兩周歲,一是考慮到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八周歲的孩子已經具備了基本的認知能力和表達意愿的能力,因此法律相信他們可以清晰地表達自己愿意跟父親生活還是跟母親生活的意愿。二是從孩子的心理層面來說,父親或母親一方的社會條件更好不一定就更適合于陪伴孩子長大,都說父母離婚,受傷害最大的是孩子,雖然孩子無法替父母是否離婚做決定的,但是一個有辯知能力的孩子應當有選擇自己隨誰一起生活的權利。民法典的新規定是對現實情況的考慮,也更符合解決現實矛盾的需求。
而對于兩周歲以上,八周歲以下的孩子的撫養權問題,現行的法律法規也進行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條“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法律所規定的這些情形都只是可以優先考慮的情形,并非意味著會完全依據其中一個情形決定孩子的撫養權,在現實情況中,要判別跟父母親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通常是一個綜合考評的結果,因此只有真心以愛為目的爭取撫養權,真心用溫情溫暖孩子的童年與生活才能得到孩子的選擇和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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