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收費是多少_刑事律師費收費標準_刑事律師收費費標準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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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向當事人收取訴訟費,是有標準的,而不是亂收費。根據國務院頒布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應當按照標準向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打官司交不起訴訟費怎么辦?不打了嗎?若是請了律師,律師費可以由對方承擔嗎?

打官司之要交多少訴訟費?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訴訟標的額×2.5%-200元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訴訟標的額×2%+300元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訴訟標的額×1.5%+1300元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訴訟標的額×1%+3800元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訴訟標的額×0.9%+4800元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訴訟標的額×0.8%+6800元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訴訟標的額×0.7%+元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訴訟標的額×0.6%+元

10.超過2000萬元:訴訟標的額×0.5%+元

(二)執行費(申請人不預交)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每件50元至500元

2.不超過1萬元:每件交納50元

3.超過1萬元至50萬元:執行金額×1.5%-100元

4.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執行金額×1%+2400元

5.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執行金額×0.5%+元

6.超過1000萬元:執行金額×0.1%+元

(三)保全費

1.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每件30元;

2.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 :1%;

3.超過10萬元的部分0.5%,但最多不超過5000元。

(四)離婚案件:每件50-300元,超過20萬元的部分收0.5%。

(五)侵害人身權案件:每件100-500元,超過5萬至10萬的部分,收1%;超過10萬的部分收0.5%。

(六)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50-100元。

(七)勞動爭議案件:每件10元。

(八)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無爭議金額的,每件500-10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

(九)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破產申請費清算后交納。

(十)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十一)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50-100元。

(十二)申請支付令:按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十三)申請公示催告:每件交納100元。

(十四)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每件交納400元。

(十五)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關于訴訟費問題,有以下幾點尚需說明:

第一,如果原告提出兩個以上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審理的,案件受理費應根據不同的訴訟請求分別計算,并分別由原告、被告、第三人交納。

第二,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53條規定,“案件審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負擔的數額書面通知當事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各方應負擔的數額。需要向當事人退還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巧日內退還有關當事人。”

第三,終結訴訟的案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四,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的訴訟費用計算有異議,可向人民法院請求復核,不得單獨就訴訟費用的決定問題提出上訴。

交不起訴訟費怎么辦?

法院向打官司的人收取訴訟費,會不會使“窮人”因打不起官司而無處說理呢?不會的。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45條、第46條、第47條之規定,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是否緩、減、免,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

(1)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2)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人的;

(4)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5)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減交訴訟費用:

(1)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2)屬于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3)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4)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準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于30%。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47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緩交訴訟費用:

(1)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3)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4)確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應當在起訴或者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免交、減交訴訟費用的,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當事人申請緩交訴訟費用經審查符合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立案之前作出準予緩交的決定。

若是打官司請了律師,律師費由誰出?可以要求對方支付律師費用嗎?

哪些案件,可以要求對方支付律師費用?

(1)未必請律師就燒錢,目前我國一些領域開始將律師費納入賠償范圍,這些案件,你可以要求對方支付律師費用↓↓↓

①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

②知識產權侵權訴訟;

③不正當競爭案件;

④交通肇事(限上海);

⑤合同糾紛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訴訟案件;

⑥擔保權訴訟案件;

⑦仲裁案件;

⑧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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