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需交納的訴訟費用的種類有哪些?

案件受理費,指當事人向法院交納的因法院受理案件所需要的費用。

申請費,指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采取某種措施所應交納的費用。包括:(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2)申請保全措施;(3)申請支付令;(4)申請公示催告;(5)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6)申請破產;(7)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8)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

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特別提示:

其他費用,包括:勘驗、鑒定、公告、翻譯費;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 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執行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和行政機關的處理或決定所實際支出的費用;當事人依法復制本案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所需的費用, 以及人民法院認為應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費用。

二、打民事官司,我需要向法院交多少錢?

民事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表格計算收取:

財 產 案 件

標 的 金 額

計 算 方 法

1萬元以下

50元

1萬元-10萬元

2.5%-200元

10萬元-20萬元

2%+300元

20萬元-50萬元

1.5%+1300元

50萬元-100萬元

1%+3800元

100萬元-200萬元

0.9%+4800元

200萬元-500萬元

0.8%+6800元

500萬元-1000萬元

0.7%+元

1000萬元-2000萬元

0.6%+元

2000萬元以上

0.5%+元

非 財 產 案 件

案 由

收 費 標 準

離 婚

一 般 情 況

50至300元

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

不另行交納

超過20萬元的部分

0.5%

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

一般情況

100至500元

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

不另行交納

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

1%

超過10萬元的部分

0.5%

其他

50至100元

三、哪些案件不需預交案件受理費?

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行政賠償案件;

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請再審訴訟費須知,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四、哪些案件是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的?

以調解方式結案、當事人申請撤訴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五、哪些案件的受理費、申請費可以不預交?

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受理費;

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申請費;

申請破產的申請費;

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當事人復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

六、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案件受理費如何計算?

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后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

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后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后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減少請求數額部分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當事人負擔。

七、財產案件的上訴費按什么標準預交?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八、什么情形下法院應該退還當事人已經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九、哪些案件申請人交納申請費后另行起訴的,申請費可列入訴訟請求范圍?

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提出異議致使督促程序終結,申請人另行起訴的,可以將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申請保全的申請人提起訴訟,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十、能否單獨對訴訟費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得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

十一、對于訴訟費用有異議的,應該如何處理?

當事人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院長申請復核。復核決定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訴訟費用的計算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請求復核。計算確有錯誤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更正。

十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情形有哪些?

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特別提示:

訴訟費用的免交只適用于自然人。

十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情形有哪些?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屬于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特別提示:

人民法院準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十四、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情形有哪些?

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的;

海上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確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

十五、如何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當事人應當在起訴或者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免交、減交訴訟費用的,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請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當事人書面說明理由。

十六、申請司法救助的當事人勝訴的,訴訟費用如何負擔?

人民法院對一方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對方當事人敗訴的,訴訟費用由對方當事人負擔。

十七、如原告勝訴,法院預收原告的訴訟費用如何處理?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對原告勝訴的案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人民法院應當將預收的訴訟費用退還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擔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強制執行。

十八、向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提出上訴的案件如何交納訴訟費?

向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提出上訴的案件當事人,應當依照一審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發出的交費通知書,在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最高人民法院預交案件受理費。期滿仍未預交的,按撤回上訴處理。

上訴費統一交納至國家財政訴訟費用專戶,名稱:財政部中央財政專戶。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上有通過財政部非稅收入管理系統開具的繳費碼。交款人持此碼到12家代理銀行任一網點均可辦理,12家代理銀行名稱:中國銀行、農業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興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信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

交費后,請將交費憑證交一審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承辦人并電話告知承辦人。

二〇一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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