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煙花爆竹 ,看法院如何判
煙花爆竹屬于易燃易爆物品,其生產、運輸、存儲、銷售均須合法合規進行。但在利益的驅動下,一些商家明知違法,仍為一己私利,選擇非法運輸、存儲、銷售煙花爆竹,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埋下事故隱患。近日,中站區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非法經營煙花爆竹案,被告人孔某因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0萬元,其違法所得被追繳后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案情回顧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間,孔某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分六批次從湖南省瀏陽市購買元煙花,在中站區某市場其經營的店鋪內,批發給20余家經銷商銷售,銷售金額共計元,非法獲利元。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孔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買賣物品煙花爆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孔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孔某系初犯,到案后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經評估,被告人孔某社會危險性較小,具備社區矯正條件,可以適用緩刑。綜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焦作日報全媒體記者 郭嘉莉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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