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致人當場死亡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有什么區別

1、二者在刑法處理上的區別。

根據刑法第133條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關于交通肇后逃逸的問題。

所謂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的主要責任者逃離肇事現場,沒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幫助救護受傷人員,采取防止損失擴大的必要措施。肇后逃逸行為不僅破壞了交通事故的現場,往往還使得在肇事中受傷的人員得不到及時的救護以致傷重死亡,還會使本可以避免的損失因沒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致使公私財產的損失擴大。

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是一種事后行為,它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的大小,但逃逸行為不能作為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在有證據認定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并不構成犯罪的前提下,即使行為人有逃逸這一情節,也不能認定該交通肇事行為就構成了犯罪。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行為人只有在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以致發生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交通事故時,其行為才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并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或者有違規行為但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即使肇事者有事后逃逸行為,肇事行為亦不構成犯罪,因此,交通肇后的逃逸行為只是一種量刑情節,即在行為人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又有逃逸行為的,應該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只要是肇事逃逸的,嫌犯都是要負全責,因逃逸致使搶救不及時而死亡的更惡劣

對案件現場處理者而言;自己的言行及出具的證明都要負法律責任(比如法醫到場時受害人并沒有當場死亡,法醫就必須實施搶救,否則就是見死不救;而交警部門則是對該起事故的后果做一個判定證明并且對違法者進行法律規定的制裁);既然出具了事故認定書,那就是說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有明確的判定;

但是死者家屬要的不是一紙認定書,要的是對肇事逃逸者的懲處;最主要的是交警部門有沒有立即采取措施實施追逃來捍衛法律的尊嚴,否則人人都沒有安全感;處處都是肇事逃逸。

交通事故逃逸會判刑嗎_肇事逃逸判刑_肇事逃逸判刑后可以減刑嗎

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鑒定需要多長時間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所謂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構成這一特殊的情節加重犯其條件為:

首先,行為人原來的肇事行為已經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構成要件;

其次,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對象是否僅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例如第一次 交通肇事將他人撞死,又交通肇事逃逸因而過失致另一人死亡的,是否能夠按照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處理?我們認為除上述解釋的情形外,后者情形也應當按照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論處,而不應簡單地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同種數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處理。再次,交通肇事逃逸行為與死亡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因此必須考察死亡結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搶救的不作為而發生,如果救助行為并不能阻止死亡結果的發生,或者死亡結果的發生并非交通肇事逃逸 引起而是介入了一個獨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認為構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最后,雖然行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是有意而為之,但行為人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 死亡結果的主觀方面應當是過失。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有關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另外,在交通肇事逃逸過程中,由于逃避追究的動機,而放任了其他人的安全,進而將他人又撞死撞傷的,還又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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