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賠償的訴訟時效規定
1、人身傷害賠償的時效期間,包括以下幾種:
(1)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的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2)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這屬于特殊領域特別法上的規定刑事賠償時效刑事賠償時效,它相比《民法通則》第136條的 1年時效的規定優先適用;
(3)因環境污染造成人身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3年,這也屬特別法上的規定,要優先適用。
2、人身傷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起算時:
原則上都是自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時起計算,但應注意把握以下兩點:
(1)人身傷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時起算。
(2)在鐵路運輸領域,鐵路交通事故引起人身傷害,受害人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仍為 1年,但其起算時有特別規定,即:旅客傷亡,向鐵路企業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受到傷害的次日起計算;鐵路路外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受害人向鐵路運輸企業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受到傷害的次日起計算。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賠償時效,人身傷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指侵害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等物質性人格權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侵害精神性人格權要求賠償的仍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兩年的普通訴訟時效。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