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用人單位為了盡快一次性解決工傷賠償糾紛,在發生工傷事故后,積極促進工傷“私了”,特別是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大多用人單位均十分積極尋求與勞動者協商解決工傷賠償。這種“工傷私了”協議是否有效?15日,瀏陽法院通報了兩起典型案例。

私了協議明顯不公平 法院判決無效

幾年前,唐先生入職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從事復合紙生產作業,但雙方未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亦未為唐先生購買工傷保險。入職僅僅一個星期,唐先生就在工作中不慎被機械壓傷,傷后住院治療8天,被診斷為右環指壓砸傷伴末節基底部骨折、橈側指神經指動脈斷裂、伸肌腱部分斷裂、遠指間關節囊開放。

傷愈出院時,公司支付了唐先生住院期間的醫藥費,隨后雙方又簽訂了《事故處理協議書》,按照約定,由公司三次向唐先生支付各類賠償費用7200元,唐先生自愿放棄基于雙方勞動關系發生及解除所產生的各項權利。

協議簽訂后,瀏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將唐先生的此次受傷認定為工傷,經長沙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其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因為傷殘情況嚴重影響到了自己的生活,唐先生向瀏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工傷十級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交通費、營養補助費、住院伙食費共計15.5萬余元,但遭到了駁回。不服仲裁的唐先生向瀏陽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如所請。

法院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為雙方簽訂的《事故處理協議書》效力如何認定的問題,該協議是在唐先生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前所簽訂,對照原告依法應得賠償款,差距巨大,經濟利益上嚴重失衡,屬于顯失公平的情形,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銷。按照工傷待遇金額認定,協議書約定賠償的7200元遠遠低于公司應支付的工傷賠償款,法院遂依法撤銷了雙方之前簽訂的協議書,并判決公司一次性支付唐先生各類傷殘補助金12.7萬余元。

私了金額與標準接近 更高賠償請求遭駁回

溫先生在一家花炮廠打工,工作期間不慎被燒傷,被認定為工傷,經鑒定為十級傷殘。后溫先生與公司達成和解,并簽訂了協議書。此后,溫先生對此反悔了,認為自己依法應當享受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高于與公司簽訂的協議約定標準,協議明顯剝奪了自己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所應享受的各項保障性利益,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存在顯失公平,故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與公司的和解協議,并主張更高的賠償。

法院認為,顯失公平是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溫某在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后,再與花炮廠簽訂賠償協議,根據雙方的協議,花炮廠除已經支付給溫某的醫療費、伙食補助費、住宿費、交通費外,另向溫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賠償費用共元,可以認定他已經對自己的受傷情況有了清楚的認知,用人單位沒有欺詐和隱瞞行為,且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私了協議獲得的賠償與法定賠償標準差距不大,不應認定存在顯失公平。

法院遂依法駁回了溫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解讀:受傷職工不要急于私了

職工遭受工傷后,能否選擇私了呢?瀏陽市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勞動法賦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和解的權利工傷后與用人單位簽訂的私了協議是否有效?法院這樣判!,但受傷職工不要急于與用人單位簽訂賠償類的私了協議,而應按程序進行工傷和勞動傷殘認定,在此基礎上,再進行和解。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工傷事故的賠償金達成協議,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否則,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為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蘊含著對勞動者健康權保護,實務中審查“工傷私了”協議是否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或者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正如上述兩起案件,唐先生雖然自愿簽訂了“私了”協議,但簽訂協議時,唐先生尚未經過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協議中確定的賠償金額與法定賠償標準相差巨大,顯失公平。而溫先生是在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后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簽訂協議時對自身的勞動能力等有清晰的認知,在此情形下簽訂協議,本身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用人單位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的,因此協議應當認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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