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是指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四項條件的,對其宣告緩刑,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判處緩刑是否屬于受到刑事處罰及可以開除公職,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緩刑列在刑法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中,它是否是刑罰或刑罰執行方式,判處緩刑是否也是受到刑事處罰,大家認識并不統一。

一、緩刑不是刑罰的類別

有觀點認為,凡是符合刑罰性質特征的方法和措施,都可視為刑罰的類別。因為從刑罰的定義來看:刑罰是依據國家刑事法律對犯罪分子適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對犯罪分子某種利益的限制和剝奪,體現國家對犯罪分子及其行為的否定評價。由此可歸納為刑罰具備如下三特征:一是適用于犯罪人;二是適用依據是刑事法律的制裁方法;三是對犯罪人某種權利予以限制或剝奪。據此,我國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雖沒列在刑法第三章刑罰的種類中,但完全符合刑罰性質和特征,是刑罰外延的體現,因此應屬于刑罰的范疇和刑罰的類別。但是,我國《刑法》第三章刑罰的種類中,只規定了五種主刑和三種附加刑,并沒有包括緩刑,另外我國《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38條、第72條中雖對管制和緩刑增加了“禁止令”的規定,但是,《刑法》并沒有明示該“禁止令”是主刑還是附加刑。從對罪刑法定原則的嚴格解釋出發,不能認定緩刑是刑罰的類別。

二、緩刑是刑罰的執行方式

我國刑法第38條第3款規定: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我國刑法第76條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司法部副部長郝赤勇在就《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答記者問中表示:社區矯正是與監禁刑罰執行對應的一種非監禁刑罰執行方式,是指將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不脫離社會,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司法部負責人在就《關于組織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答記者問中表示::社區矯正是我國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是將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刑罰執行活動。因此,對管制這一刑罰的執行方式是社區矯正,對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實施的社區矯正,也就是對其的一種非監禁刑罰執行方式。

三、判處緩刑也是受到刑事處罰

對于構成犯罪,并依法追究,作出處理,在法律中有三種說法:一、追究刑事責任,二、被判處刑罰,三、受刑事處罰。仔細對照法律條文,不難發現,三種說法雖然大致相同,但也存在差別。追究刑事責任,即經過刑事訴訟程序作出有罪判決,其結果包括《刑法》37條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如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29條: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判處刑罰,則包括除“免予刑事處罰”以外的一切有罪判決,包括宣告緩刑在內。因為宣告緩刑的前提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確定無疑的刑事處罰,緩刑不過是刑罰的執行方式,被判處刑罰的核心是被判處的是否為刑罰,而不是其執行方式。受刑事處罰,則指判處刑罰并實際執行刑罰的情況。以前,人們對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存有誤解,認為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就是未受刑罰,其實,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只是原監禁刑不再執行,并不能否認以社區矯正為刑罰執行方式的非監禁刑已執行完畢。因此緩刑考驗期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即意味著已受到刑事處罰并已執行完畢。

四、明確上述區分的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上述法律、行政法規分別使用了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判處刑罰、受過刑事處罰的措辭,不明白它們的區分,就不能正確適用法律,特別是我國機關事業單位及企業人員遭遇刑罰后的公職與養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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