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緩刑社區矯正可以減刑嗎?

判處緩刑的社區矯正對象是可以減刑的。《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社區矯正對象的范圍

1、被判處管制的;

2、被宣告緩刑的;

3、被暫予監外執行的。

具體包括: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4、被裁定假釋的;

5、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對于罪行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殘犯、以及罪行較輕的初犯、過失犯等,應作為重點對象,適用上述非監禁措施,實施社區矯正。

二、社區矯正對象遷居如何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社區矯正對象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社區矯正機構批準,因遷居要變更執行地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變更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第二十七條

社區矯正對象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社區矯正機構批準。社區矯正機構對于有正當理由的,應當批準;對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可以根據情況,簡化批準程序和方式。

因社區矯正對象遷居等原因需要變更執行地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變更決定。社區矯正機構作出變更決定后,應當通知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和變更后的社區矯正機構,并將有關法律文書抄送變更后的社區矯正機構。變更后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將法律文書轉送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在現實生活當中被判處有期徒刑,但是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人民法院在對此定罪量刑的同時,明確的規定了適用緩刑,那么此時是需要對此進行社區矯正的,而被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實行社區矯正的過程當中存在著重大的立功表現,是應當對此適用減刑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