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他人后誤認為其死亡拋尸行為的定性
2014年5月3日晚,被告人楊某某約被害人張某以及本單位職工張某、張某某(二人另案處理)等人在河南省武陟縣未來假日酒店職工宿舍209房間飲酒,后張某等人相繼回到各自房間。5月4日0時許,楊某某因對張某不滿將其叫至209房間,伙同張某對其實施毆打,楊某某持刀向張某左大腿捅刺一刀。張某受傷后暈倒,楊某某誤認為其已死亡,遂伙同張某、張某某將張某抬至酒店西邊的機井旁,欲將張某投入井內“毀尸滅跡”,在將張某雙腿塞入井口時,張某向楊某某求饒,三人將張某棄于井邊逃離。經鑒定,被害人張某左大腿刀刺傷致失血性休克(中度),其損傷程度為重傷。
被害人張某受傷后入住武陟縣人民醫院治療,楊某某及其女友崔某經郭利軍協商賠償事宜,后因協商未果楊某某于2014年5月10日向武陟縣公安局投案。張某得到楊某某賠償款1萬元。
【分歧】
本案中就被告人楊某某的行為形成了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楊某某主觀上前期是傷害的故意,對張某進行毆打,并持刀捅傷,在誤認為張某死亡后積極的進行拋尸,且拋尸地點是偏僻的水井,即轉換為殺人的故意。因此,楊某某的行為應定性為故意殺人未遂。第二種意見認為,楊某某前期的傷害行為與后期拋尸的行為是兩個行為,應數罪并罰。楊某某后期拋尸的行為,主觀上對張某死亡結果持放任的態度,即存在故意,應為故意殺人未遂,因此,楊某某的行為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未遂,數罪并罰。第三種意見認為,楊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本案采用第三種意見,即楊某某故意傷害張某的身體,致張某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評析】
1.故意傷害罪的構成及量刑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在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中特別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敝该饕褲M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自然人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該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該罪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即侵犯自然人保持自己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該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且造成了他人輕傷以上結果的。
對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故意內容是關鍵
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主觀上均為故意,均表現為積極的希望或者間接的放任侵害結果的發生,但故意的內容不同,即故意傷害罪是侵害他人身體權的故意,目的是侵害他人身體健康;故意殺人罪是侵害他人生命權,目的是剝奪他人生命。故意內容的不同是區別二罪的本質所在。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的故意內容要結合其口供、傷害的起因、有無預謀、犯罪的手段、時間、地點、傷害的部位和傷害的強度等來綜合判斷。
若行為人只是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卻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應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若行為人主觀上就是傷害他人生命權的故意,結果上也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結果,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若未達到他人死亡的結果,則應根據其主觀故意認定為故意殺人未遂,不能認定故意傷害。本案中楊某某持刀向被害人腿部捅刺,因此,其主觀上應是傷害的故意。
3.放棄拋尸行為不作評價
本案中楊某某因對張某不滿將其叫至209房間,伙同張某對其實施毆打,楊某某持刀向張某左大腿捅刺一刀。犯罪的起因是因為平時的瑣事積累的“不滿”,且雙方是一起工作的同事關系,無深仇大恨;犯罪手段是伙同他人進行毆打,后用刀刺傷,前期行為是伙同他人毆打并無拿兇器,后期刺傷行為刺傷的部位為左大腿,不是身體的要害部位,結合楊某某口供。因此,應認定楊某某有故意傷害張某身體權的故意,即為故意傷害的行為。后期楊某某誤認為張某死亡而拋尸的行為,是一種掩飾其犯罪行為的行為,并不存在故意殺死張某的故意故意傷害他人后誤認為其死亡拋尸行為的定性,若張某未及時醒來繼續拋尸造成張某死亡的后果,則其拋尸的行為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即主觀上對死亡結果存在過失,客觀上造成張某死亡的結果,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因前期的傷害行為和后期的拋尸行為為兩個行為,觸犯兩種罪名,應數罪并罰,即以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數罪并罰。
本案中,張某在楊某某實施后期拋尸行為時醒來,楊某某放棄拋尸行為,未造成其他損害結果,故不作評價。因此,應只認定楊某某前期的故意傷害行為,故楊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