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偉:廣東華進律師事務所刑事法律部副主任

一般而言,刑事律師的辯護代理工作是在審判前,審判階段結束后,如果剩余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被告人就要進入監獄服刑,此階段稱為刑罰執行階段,除了案件需要申訴以外,現實中可能是因為家屬可以會見的原因,很少人會繼續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可事實上,真的是不需要律師了嗎,或者說律師服務在刑罰執行階段就不需要了嗎?

現實完全相反,監獄服刑人員是特殊的普通人,也是一群特殊的弱勢群體,有些人投入監獄后絕望崩潰,甚至產生輕生念頭。他們絕大部分人需要得到減刑假釋幫助,急切的希望早日走出監獄大門,重新開始正常生活。

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會有一系列問題需要咨詢和解決,如:服刑期間如何達到監獄的減刑、假釋要求?申訴是否影響減刑?罰金未交是否影響減刑?病重、病危,不能保外就醫,甚至導致死亡的,怎么辦?服刑期間受傷,留下后遺癥的怎么辦?……等等。

這些其實都離不開律師的專業服務,但是由于律師的大部分業務精力經驗都在執行前的審判階段,少有律師鉆心研究或開拓這類業務,即便偶爾有這類業務的咨詢,也無法找到業務點當事人去服刑了,還要律師嗎,而只能回答一些普法式問題,而不能真正滿足當事人的法律服務需求。

其實,服刑人員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都問題,關乎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時間,除了與當事人在監獄內的表現息息相關之外,還與大量的法律法規密切相關,自然而然離不開律師的專業服務幫助。只不過律師自身得自問自己對這類法律法規熟悉嗎?

首先,律師是否有權代理服刑人員的減刑假釋監外執行等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二十八條規定:“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律師可以委托的范圍非常寬泛,有需要法律幫助的自然人均可委托律師處理。

在監獄這個層面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六十八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親屬,應當協助監獄做好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可見,律師接受服刑人員及其家屬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幫助,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其次,服刑人員在哪些方面需要專業人士的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強調“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在一定情形之下,有權獲得表揚、物質獎勵或者記功,得到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可以參加自學考試并獲相應的證書。服刑人員應該參加勞動,勞動時間,參照國家有關勞動工時的規定執行。罪犯有在法定節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權利。監獄對參加勞動的罪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報酬并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服刑人員可以減刑和假釋作了明確的規定。《刑事訴訟法》對服刑人員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

服刑人員這些基本權利和特有的附條件的權利,均應受到保護。而這類事宜,都涉及專門都法律法規知識,自然是離不開專業人士的法律幫助。

再次,減刑假釋案件處理程序是否存在法律服務的空間?

現行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都對減刑、假釋程序作了明確規定,并鄭重重申:“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假釋。”

然而,在實踐中,缺乏公開透明、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問題,不同程度存在,繁瑣的內部審批程序,反而使開庭審理和公開聽證基本上流于形式,成了典型的“走程序”。

有關內部審批的內容,大到對哪一類服刑人員能否刑罰執行、哪一個時期能否辦理刑罰執行,小到提請減刑的幅度大小、提請假釋的余刑長短、提請因病需要保外就醫的鑒定結論等等,都規定為必須實行內部審批。

服刑人員不知道進行到哪個環節,遇到了什么問題,應該向哪一個辦案機關申辯,內部審批需要多長時間,是否會影響到下一次的減刑或假釋申報等等,這些其實都是律師可以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

最后,律師代理減假暫案件需要了解哪些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

一、基本法律法規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的通知 司發通〔2014〕112號》

(二)《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鑒別標準》全文 最高法印發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對在押未決犯不采用保外就醫辦法的通知 [[84]高檢發[三]27號]》

(四)《公安部關于規范和加強看守所管理確保在押人員身體健康的通知 公監管[2010]214號》

(五)《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

二、除以上法律法規之外,律師還需了解監獄計分考核的原則,該原則包括基礎分數(其中勞動基礎65分,教育基礎35分)與加分扣分分數,每月加分不得超過基礎分的50%,每年加分不得超過600分。每月基礎分為100分,分為教育改造基礎分65分和勞動改造基礎分35分。

對沒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只考核其教育改造的表現,每月基礎分為100分。基礎分重點考量:服刑人員是否認罪悔罪、遵守監規紀律、服從管理、愛護公共財物、講究文明禮貌、參加文體活動、接受心理健康教育指導及是否接受社會幫教和參加思想文化技術學習的考核成績是否合格等情況綜合確定。計分考核實行“日記載、周評議、月公示”。監獄人民警察每日記載罪犯的改造表現及加分、扣分情況。

計分考核采取“基礎分分值+加分分值-扣分分值”的計分模式,依據考核的內容和標準,對符合標準的給予基礎分,表現突出的給予加分,違反規定的給予扣分。積分總和為罪犯當月的考核得分。教育改造與勞動改造的分數不得相互替補。同一加分、扣分情形可以給予多項加分、扣分的,按照最高分值給予加分、扣分。每部分考核內容月加分分值不得超過其基礎分的50%。罪犯有檢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提供有價值破案線索等特殊情形的,經監獄計分考核領導小組審批,可以給予專項加分,每年度專項加分分值不得超過600分。罪犯獲得專項加分的,不影響其日常考核得分。罪犯受到警告、記過、禁閉處罰的,分別扣減考核分300分、600分、900分。受到禁閉處罰的,同時取消已有的考核積分和獎勵,自禁閉結束次日起重新考核。禁閉期間的考核基礎分記0分。三、關于假釋,假釋的標準,核心是沒有再犯罪危險,新的要求還包括罪犯的性格特征,生活來源,監管條件等,除此之外,必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1、有期徒刑過2年,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2、無期徒刑過13年,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3、死緩過15年,從死緩執行滿之日起計算。

從寬把握假釋的犯罪類型:(二)“老病殘犯”減刑、假釋時的從寬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對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生活難以自理的“老病殘犯”,確有悔改表現的,減刑幅度可以適當放寬,或者減刑起始、間隔時間可以適當縮短。

不得假釋的犯罪類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以下罪犯,在減刑、假釋時從嚴掌握:

1、從犯罪類型劃分:危害國家安全、故意危害公共安全、嚴重暴力、涉眾型經濟犯罪等嚴重犯罪;恐怖組織、邪教組織、黑惡勢力等有組織犯罪的領導組織者和骨干分子;毒品犯罪再犯的嚴重犯罪者。在依法減刑、假釋時,從嚴掌握。對于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2、從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劃分:對于精心預謀策劃犯罪的罪犯,對于具有慣犯、職業犯等情節的罪犯,或者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罪犯,依法嚴懲,在依法減刑、假釋時從嚴掌握。對于累犯,不得辦理假釋。

3、財產性義務內容的履行劃分: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項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減刑時從嚴掌握,假釋時不予辦理。

四、關于暫予監外執行,監外執行的法條依據是刑訴法254條,包括以下情形:1、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五、關于減刑,根據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減刑幅度如下:

【偉律總結】

律師代理減假暫案件總體步驟:熟悉法律規范,研究透徹行刑政策,弄清基本事實,為當事人減刑假釋或申請監外執行寫好法律意見。

【關鍵詞】減刑 假釋 暫予監外執行 (華進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暨刑事法律事務部副主任 李偉,寫于202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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