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接受委托前不可不問的四個問題

律師是個技術活,也是個公認的風險不小的活,尤其是刑事律師。先不說委托人對案件處理結果稍微不滿意,就會投訴;弄不好,律師還有可能少則“白干”,嚴重者受行業處罰,甚至可能構成違法,或者犯罪

所以,刑事律師要知道自己的紅線在哪里,不可觸碰。所以,為了合理規避律師的執業風險,律師在接受刑事案件當事人家屬委托之前,如下四個問題是無法繞開的(前三個是非問不可的):

一、你自己與本案是否有牽連?

---或者:你是不是本案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問這話有點傷人,但不問可能導致受托辯護行為違法,后果更嚴重。)

律師不可接受共同犯罪中某一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擔任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很明顯,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利害沖突,律師接受其中一個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他嫌疑人辯護,必然會導致自己的行為左右矛盾,或者說,為一人辯護,必然會損害另一人的利益。所以,律師必須詢問委托人上述問題。

二、你換過幾次律師了?

---如果換過兩次,那就不能接受委托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刑訴法解釋》)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被告人在一個審判程序中更換辯護人一般不得超過兩次。第四款規定,重新開庭后,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可以準許,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師,由其自行辯護。

所以,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換辯護律師超過兩次的話,基本上就再也沒有機會再委托律師了。律師也不能再接受委托了。

三、現在有沒有還在為當事人服務的律師?

---一個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只能聘請兩個辯護人(這個問題對律師來說是常識)。

如果委托人是否委托了律師,或者委托了一個或者兩個律師,都是必須了解清楚的問題刑事案件能否更換辯護人,刑事律師接受委托前不可不問的四個問題是什么,因為如果委托了兩個律師,則后面律師是不可以接受委托的。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四、(很現實)法律援助機構有沒有給你的親人指派援助律師?

---如既有法律援助律師,又有家屬聘請的律師,要由當事人自己來決定。

依據:《刑訴法解釋》第五十一條對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又代為委托辯護人的,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意見,由其確定辯護人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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