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流程及時間的規定是:一、偵查階段:刑事拘留時間,最長可以達到37天,其中偵查機關在第30天之前必須決定是否報請檢察院逮捕二、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刑事案件多久才能到檢察院,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三、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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