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的明知應該怎樣認定
一、銷售假藥罪的明知應該怎樣認定?
(1)犯罪嫌疑人的從業經歷、學歷、專業知識。
(2)銷售價格是否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進貨渠道是否正當,有無合法手續;我國對藥品實行嚴格的審批、許可制度,如行為人從沒有合法手續的人員處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買,應當推定為其認識到假藥的可能性,主觀上系明知。
(3)銷售方式是否正常;從買賣藥品的交接方式、時間、地點分析,如是否在正規藥店進行銷售,是否在正常交易時間內銷售,如,夜間或小作坊地點交易,則反映出其對假藥的認知度。
(4)從藥品包裝、標簽、說明書等審查。
(5)有無批準文號、合法的經營執照及許可,是否盜用他人的批準文號,或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此外,要注意審查案發現場的證據,并結合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言辭證據綜合判斷犯罪嫌疑人主觀上的明知。現場起獲的證據包括:現場勘查檢查筆錄、照片;查封、扣押假藥的實物證據及清單、照片;查封、扣押生產假藥的設備及清單、照片;與生產、銷售有關假藥相關的合同、銷售收據,交易賬目、郵寄單據等材料;相關的電子證據、視聽資料,如網絡聊天記錄、網絡支付憑證等。
二、銷售假藥罪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三、涉嫌銷售假藥罪被刑拘律師會見時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授權委托書;
2、律師事務所公函;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4、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5、戶口本或結婚證或親屬關系證明;
6、律師執業證。
因為銷售假藥罪是故意犯罪,所以在對犯罪嫌疑人定罪的時候,公檢法機關就要通過相關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銷售的藥品是假藥,嫌疑人是否故意銷售假藥的這個問題,肯定不能以嫌疑人的口頭證詞為準,嫌疑人主觀上是否明知,必須通過各方面的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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