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涉黃違法犯罪行為的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四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百六十條 明知自己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二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一)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

(三)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五)賭博;

(七)從事邪教、迷信活動;

(八)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第四十三條 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租賃屋是指旅館業以外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公民私有和單位所有出租于他人的房屋。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縣(市)公安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訂治安管理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出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處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罰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 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責令停止出租,可以并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四)承租人將出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出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