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變得更容易了

新規第三條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規定寫明:

對于采取取保候審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適用取保候審。

這背后的含義即是,社會危險性的高低成為判斷能否取保候審的主要條件,社會危險性較低的非暴力犯罪、經濟犯罪、行政犯罪等,都應當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將被越來越多的刑事案件所適用。

新規還制定了多項配套規定讓取保候審更加順暢,例如可以在當事人暫住地取保候審,簡化被取保候審人申請離開居住地的審批程序,規定退還保證金的便利途徑等。

二、取保候審變得更明確了

新規對于適用取保候審的范圍進行了明確和細化,對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取保候審“特定的場所”、“特定的人員”、“特定的活動”的范圍進行了進一步細化,對于“嚴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也明確要求參照相關規范性文件認定。

三、取保候審變得更規范了

對于被取保候審人的監管和懲處措施變得更為規范,新規加大了被取保候審人違規懲處的力度,對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逮捕等措施的條件、程序予以進一步明確。

新規也明確了異地取保時未在規定期限報道的后果和措施,以及被取保候審人申請離開居住地的條件、批準程序及應當遵守的規定等。

四、寫在最后

新規對于今后的刑事案件走向具有重要的意義,種種規定都在向我們傳遞著一個非常關鍵的信號:

我國的司法機關正在非常堅決地貫徹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

換句話說,以后無論是取保、不起訴還是緩刑,都可能會越來越容易。

當然這種容易是具有相對性的,如果沒有及時采取有力措施來爭取自己的合法利益,依然無法獲得好的結果。

如果屏幕前的您遭遇了刑事案件,最好的選擇就是尋找專業力量的建議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