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來聊一聊

暫予監外執行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于被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決定暫不收監或者收監以后又決定改為暫時監外服刑,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的刑罰執行制度。

這一制度的設立體現了中國懲罰罪犯與改造罪犯相結合和人道主義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對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暫予監外執行制度是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

案情直擊

被告人曾某因犯詐騙罪被信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判決生效后,在執行過程中,罪犯曾某以哺乳期為由向信豐縣人民法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信豐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曾某的入院疾病診斷書、檢查報告單、出生醫學證明、親權鑒定司法鑒定意見書等材料進行審查后認為罪犯曾某屬于哺乳期來函征求我院意見。我院經過審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及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之規定遂回函建議信豐縣人民法院決定對曾某暫予監外執行。

那什么樣的情形

可以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呢?

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14條作了明確規定,即必須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后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暫予監外執行之后

刑罰就不需要執行了嗎

不不不

若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以及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罪犯將被收監繼續執行,一旦收監執行決定作出會立即生效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三十三條,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執行機關的收監執行建議書后十五日內,作出收監執行的決定:

(一)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未經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執行機關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復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滿的;

(七)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

(八)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監執行決定書,一經作出,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