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總則關于適用死刑的限制性規定主要表現在:

(1)限制死刑適用條件。

即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2)限制死刑適用對象。

即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3)限制死刑適用程序。

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4)限制死刑執行制度。

即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