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對象規定有哪些
刑法總則關于適用死刑的限制性規定主要表現在:
(1)限制死刑適用條件。
即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2)限制死刑適用對象。
即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3)限制死刑適用程序。
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4)限制死刑執行制度。
即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