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新增三大抗辯權(民法典三個草案)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5月22日上午,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開幕會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王晨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其中顯示,圍繞與疫情相關的民事法律制度,草案新增了三大抗疫新規。
去年12月,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今天系民法典草案的二度亮相。王晨作說明時表示,“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關注,栗戰書委員長多次就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治保障提出明確的工作要求。我們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結合民法典編纂工作,對與疫情相關的民事法律制度進行梳理研究,對草案作了有針對性的修改完善”。
對比去年底首次亮相的版本,草案顯示,圍繞與疫情相關的民事法律制度,共有監護人制度、建筑物所有權、物資征訂等三方面。
監護人“失聯” 民政部門兜底負責
今年1月,一個名為《家人疑似新冠肺炎被隔離,湖北17歲腦癱兒獨自在家6天后死亡》的帖子引起廣泛關注。后經媒體調查,該名腦癱兒確已死亡。
針對此類監護人“失聯”的情況,草案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也就是說,在疫情等突發事件中,如果家長等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則由居委會、村委會和民政部門兜底,負責照料被監護人的生活。
增加緊急情況下使用公用維修資金特別程序
物權編草案結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進一步完善了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
其一,明確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其二,適當降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特別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表決門檻,并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公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
其三,在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明確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的相關責任和義務,增加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
草案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了國家訂貨合同制度,規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計劃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具體來說,“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任務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此外,“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發出要約義務的當事人,應當及時發出合理的要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作出承諾義務的當事人,不得拒絕對方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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