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執行是怎么規定的
生命對于任何人來說都是一生當中最寶貴的財富,問題是有些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的過程當中,無視他人的生命,隨意踐踏我國的法律,那么肯定最終的結果也會得到我國法律的嚴厲制裁。雖然我國刑法規定的有死刑,但實際操作的時候,更多的情況下是判處犯罪嫌疑人死刑緩期執行,還是留給犯罪嫌疑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的。
一、死刑緩期執行是怎么規定的?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二、死緩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條【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死緩相關知識介紹:
死緩的全稱是“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換句話說,法院的判詞包含了兩個部分:判處死刑;決定在什么時候執行。并沒有一種獨立的刑罰叫做“死緩”。
判斷被判死緩的罪犯兩年后是否執行死刑,從四個要點把握:
1、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可限制減刑。
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對死刑緩期執行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所以,死緩的罪犯再怎么立功、怎么減刑,考驗期2年后都必須再關滿12年。
犯罪嫌疑人雖然被判處死刑,但是緩期兩年再執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話,其實是很有可能減為無期徒刑的。這一點也體現了我國法律制度上的人性化,死刑并不是我國法院愿意看到的一種結果,更多的是希望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法律制度的約束之下重生,認真悔過,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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