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文】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 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 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證據要點】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包括: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單位犯罪嫌疑人(含實際控制人)基本情況。

2.犯罪客觀方面。包括:

(1)犯罪預備情況(①犯罪起意的時間;②為實施犯罪所做的準備;③擬用的犯罪手段)。

(2)犯罪嫌疑人開展傳銷活動的方式(①以推銷商品為幌子;②以提供服務為幌子;③混合實體經營和虛擬經營,以實體經營為幌子)。

(3)以推銷商品的名義傳銷的,推銷的商品種類、名稱、特征、宣傳的功效及實際功效,推銷的價格及實際價值。

(4)以提供服務的名義傳銷的,提供的服務的種類、具體內容、宣傳的功效及實際功效,提供服務的價格及實際價值。

(5)以混合實體經營和虛擬經營為名義傳銷的,實體經營和虛擬經營的情況(實體、虛擬各自經營的范圍、種類、時間、地點、經營額、凈利潤額)。

(6)犯罪嫌疑人發起、策劃、操縱傳銷的時間、地點、具體過程及參與人員。

(7)參與者獲得加入傳銷組織的條件(①繳納相應的費用,如入會費、加盟費、許可費、培訓費等;②購買價值與價格不對等的商品或服務),繳費、購買商品或服務費用的數額,及獲得加入傳銷組織的方式(①取得專賣、代理、特許加盟經營、自愿連鎖經營、網絡銷售、連鎖銷售、民間互助理財、純資本運作等資格;②取得會員卡、職業培訓、原始股基金等資格)。

(8)參與者計酬或返利的標準(①直接發展人員的計酬或返利標準;②間接發展人員的計酬或返利標準)。

(9)參與者獲得報酬或返利的實際來源(是否來自于下線繳納的費用或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

(10)參加者交納費用、購買商品或服務費用、支付報酬或返利的支付方式(①現金支付;②轉賬支付);轉賬支付的,收取費用及支付費用的賬戶情況。

(11)參與者獲得加入傳銷組織、發展下線、獲得報酬或返利、對被發展人員的管理等有無相關制度或規定,及制度或規定的具體內容。

(12)傳銷網絡的構建模式,直接或間接上下線之間的關系。

(13)犯罪嫌疑人、傳銷參與者發展下線的層級順序,已發展的層級數量,及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人數。

(14)犯罪嫌疑人有無對參加者就加入傳銷組織、發展下線、獲得報酬或返利、行業前景等內容進行宣傳、培訓,及宣傳、培訓的時間、地點、具體內容。

(15)犯罪嫌疑人在組織宣傳或培訓過程中,有無編造、歪曲國家政策,有無虛構、夸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有無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

(16)犯罪嫌疑人在傳銷活動中所起的作用(①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②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③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④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是否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是否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發展的人數及層級數;

(17)已支付報酬或返利的具體情況;以混合實體經營和虛擬經營為名義傳銷的,實體經營的凈利潤占已支付報酬或返利的比例。

(18)犯罪嫌疑人非法獲利數額、分贓的方式及贓物的去向。

(19)單位涉嫌犯罪的情況。

3.犯罪主觀方面。包括:

(1)犯罪時的主觀狀態,即犯罪目的(非法牟利)。

(2)犯罪原因、動機(債務纏身、追逐享樂等)。

4.共同犯罪情況。包括:

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分贓等情況。

5.影響定罪量刑的情況。包括:

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酌定加重、從重、減輕、從輕情節的供述與辯解。

(二)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基本情況。

2.被騙參與傳銷的過程及遭受損害的情況。包括:

(1)被害人獲取傳銷信息的途徑(①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宣傳;②親朋好友等其他參加傳銷組織人員電話、QQ、微信、短信、書信等方式告知)、時間、地點、信息的具體內容。

(2)被害人被騙參加傳銷組織的時間、地點及接待人員。

(3)傳銷組織對被害人獲得參加傳銷組織的條件,繳納費用、購買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數額,獲得資格等的規定

(4)傳銷組織對被害人面對面宣傳、培訓的時間、地點、參與人員及具體內容(①對商品、服務功效或價值的宣傳;②對“行業前景”的宣傳;③對計酬或返利的宣傳;④變造、歪曲國家政策的宣傳;⑤對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的培訓等)。

(5)被害人在被宣傳、培訓后的認識((①對商品、服務功效或價值的認識;②對“行業前景”的認識;③對計酬或返利的認識;④對國家政策的認識;⑤對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的認識等)。

(6)宣傳、培訓對被害人加入傳銷組織的影響,被害人是否因此積極追求獲得加入傳銷組織的資格。

(7)被害人繳納費用、購買商品或服務的具體情況(①實際繳納費用的數額;②支付資金的方式;③取得的具體資格)。

(8)傳銷網絡的構建模式,直接或間接上下線之間的關系。

(9)被害人所知道的犯罪嫌疑人、傳銷參與者發展下線的層級順序,已發展的層級數量,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人數等情況的信息,及信息的具體來源。

(10)傳銷組織內部人員分工及所起的作用。

(11)被害人造成損害的情況(①人身損害;②財物損失)。

(三) 證人證言

通過詢問參與傳銷活動的行為人(單位)的財務人員、主管人員、工作人員,及參加傳銷組織并發展下線的人員,調查了解:

1.上述人員在傳銷組織的職責。

2.傳銷組織宣傳商品、服務及其他傳銷信息的方式

3.犯罪嫌疑人發起、策劃傳銷活動的過程。

4.參加傳銷組織的條件,繳納費用、購買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數額及對應的資格。

5.傳銷參加者發展下線的方式。

6.傳銷組織承諾的計酬或返利標準,及計酬或返利資金來源。

7.傳銷組織對傳銷參加者及發展的下線面對面宣傳、培訓的次數、時間、地點、參與人員及具體內容。

8.宣傳及培訓內容的蠱惑性及對傳銷參加者的影響

9.傳銷網絡的構建模式,直接或間接上下線之間的關系。

10.證人所知道的犯罪嫌疑人、傳銷參與者發展下線的層級順序,已發展的層級數量,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人數等情況的信息,及信息的具體來源

11.傳銷組織收取傳銷參與者所繳納費用、購買商品或服務費用的方式及費用的去向。

12.案發時,傳銷組織的資產狀況,已收取費用的數額,已支付報酬或返利的數額,剩余資金的去向;以混合實體經營和虛擬經營為名義傳銷的,實體經營的凈利潤占已支付報酬或返利的比例。

13.犯罪嫌疑人非法獲利數額、分贓的方式及贓物的去向。

14.傳銷組織內部人員分工及所起的作用。

(四)物證

1.被查貨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商品及照片。

2.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作案工具及照片。

3.騙取的資金及利用騙取的資金購置的財物及照片。

4.其他與傳銷活動有關的物證(銀行卡、印章等)及照片。

(五)書證

1.與推銷商品、服務有關的宣傳單、宣傳手冊,及商品、服務功效的證明文件。

2.與獲取加入傳銷組織資格、繳納費用、購買商品或服務的價格、發展下線、支付報酬或返利、管理傳銷人員等有關的制度。

3.與繳納費用、購買商品或服務有關合同、收據、借條、欠條等。

4.記錄傳銷活動行為時間、地點及經過的書信、日記等。

5.傳銷組織對加入組織的人員進行宣傳、培訓的資料。

6.傳銷組織收取費用、支付報酬或返利,及其他經營活動的賬本、記賬憑證、票據。

7.傳銷組織資金進出記錄、銀行流水賬。

8.關聯賬戶資金進出記錄。

9.傳銷人員關系圖、發展人員名單。

10.有關傳銷組織骨干職責、任務分工等方面的任命書、會議記錄(紀要)

11.單位犯罪的,形成單位決定(意志)的會議記錄、決策人員批示或授權等材料。

12.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憑證等。

(六)鑒定意見

1.相關印章、票據、證明文件的文檢鑒定。

2.相關簽字的筆跡鑒定。

3.證實推銷的商品、服務的功效的質量鑒定。

4.證實傳銷組織財物狀況,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數額、牟利數額的司法會計鑒定、審計鑒定。

(七)勘查、辨認等形成的筆錄

1.現場勘查筆錄(傳銷活動現場、倉儲現場)。包括:

(1)勘查時間、地點、現場概貌(空間、方位、大小及建筑布局)。

(2)涉案物品、證據的種類、數量及具體位置。

(3)提取物品的名稱、數量、標記和特征。

2.辨認筆錄。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認筆錄(對犯罪場所、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2)被害人、證人辨認筆錄(對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1.視聽資料。包括:

(1)傳銷組織通過媒體宣傳商品、服務的視頻資料。

(2)傳銷組織自行制作與宣傳商品、服務的功效、行業前景、培訓內容的視頻資料

(3)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傳銷、宣傳、培訓現場情況的資料)。

(4)審訊過程的視聽資料(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經過的錄音、錄像資料等)。

2.電子數據。包括:

(1)傳銷組織上下線之間通過互聯網、QQ、MSN、微博、微信等溝通聯絡形成的電子數據。

(2)傳銷組織通過網絡宣傳、交易、經營等形成的電子數據。

(3)犯罪嫌疑人將所騙資金消費、揮霍的交易記錄等。

(九)其他證據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證據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證據材料。

3.單位犯罪的,單位犯罪嫌疑人身份證據材料。

4.犯罪嫌疑人自書、投案、自首、立功等證據材料。

5.報案材料、公安機關出警經過、犯罪嫌疑人歸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