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生活中隨處可以看見很多的商標,每個合法的商標都是要經(jīng)過我國《商標法》的核實和審定的,如果沒有合法使用的話是要受到處罰的,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罪到底是什么吧。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概念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guī),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立案標準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案例:河北石家莊侯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破壞營商環(huán)境類案件)

2023年10月以來,石家莊酒兄酒弟商貿(mào)有限公司實際經(jīng)營人侯某,在石家莊市新石勞保市場內(nèi)租用庫房,雇傭工人,購買酒箱、酒瓶、酒蓋和防偽標志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灌裝假冒多種知名品牌白酒對外銷售,同時還低價購買假酒進行銷售從中牟利,公安機關現(xiàn)場查扣假冒偽劣白酒貨值達30余萬元,其行為嚴重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侵犯了相關企業(yè)商標權,擾亂了市場秩序。2023年1月,石家莊市公安局新華分局以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對侯某刑事拘留;2023年2月,新華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其批準逮捕。目前該案正在偵辦中。

經(jīng)營者為獲取不正當利益,攀附具有知名度的品牌,未經(jīng)商品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服務商標,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和誤認的,構成商標侵權,不僅給消費者帶來特定的人身、財產(chǎn)損害,還給商標權利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擾亂了市場秩序,應嚴肅打擊。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 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三萬元以上的。2、 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兩個關鍵點

一、同一種商品:

名稱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認定為“同一種商品”。“名稱”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商標注冊工作中對商品使用的名稱,通常即《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中規(guī)定的商品名稱。“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一種事物的商品。

認定“同一種商品”,應當在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為人實際生產(chǎn)銷售的商品之間進行比較。

二、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是指:

1、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注冊商標之間僅有細微差別的;

2、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shù)字等之間的間距,不影響體現(xiàn)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

3、改變注冊商標顏色的;

4、其他與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chǎn)生誤導的商標。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銷售金額”,是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