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修正)》第358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賣淫罪;

強迫賣淫罪;

協助組織賣淫罪】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奸后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因此,強奸后迫使其賣淫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