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滿意國家賠償怎么辦?

不滿意國家賠償可以提出訴訟。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國家賠償標準包括醫療費用,護理費用,殘疾賠償金等相關的標準。國家賠償項目主要就是針對造成的直接損失,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天數×315.94元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傷害的:

醫療費:實際醫療支出(須有醫療憑證:病歷、收據等)

護理費:護理人數*護理天數*工費(誤工費或者護工費)

誤工費:天數×315.94元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醫療費:實際醫療支出(須有醫療憑證:病歷、收據等)

護理費:護理人數*護理天數*工費(誤工費或者護工費)

誤工費:天數×315.94元

殘疾賠償金:按照傷殘等級進行賠償

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實際購買支出(須有收據等材料)

康復費:后續恢復治療費用(須有收據的等材料)

生活費: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撫養年限×人數

(3)造成死亡的:

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20

生活費: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撫養年限×人數

二、國家賠償的條件是什么?

(1)賠償請求人應當是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到損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及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到損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2)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機關及其職能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兩個以上機關共同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兩個以上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3)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害的事實根據。

(4)被侵權事項已經依法確認(即已經侵權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確定該行為違法,或已被撤銷)。

(5)已經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或已經過復議程序。

(6)屬于法定的國家賠償范圍和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7)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

在日常生活當中,國家賠償是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的,也就是必須因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造成人身或者是財產方面的一些損失。至于具體的賠償的標準由賠償義務機關作出決定,對此決定不滿意的情況之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