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國家工作人員收賄罪量刑標準,數額較大是多少(非國家工作人員收賄罪百度百科)
眾所周知,對于我國刑法規定的“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可見,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
當然,這里說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僅僅是指公務員,還包括國有企業、事業、科研、文化教育等公共事業單位人員。對此,我國《監察法》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如果非國家工作人員,也不是公職人員,更不是黨員干部,如果收受他人的財物,是否會構成受賄罪呢?
對此,不能一概而論,不能說非國家工作人員、非公職人員收取他人財物一定會構成受賄罪,但在以下三種特定情況下,如果收取他人財物并達到一定的數量,可能會構成行賄罪。我們具體來學習下哪三種具體情形。
第一,領導干部、公職人員的特定關系人,如果這些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同謀,收取他人財物,如果達到受賄罪的標準,則可能會構成受賄罪。
其法律依據是什么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法發〔2007〕22號)第7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授意請托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的,以受賄論處。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前款行為的,對特定關系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
根據上述規定和司法實踐,對于領導干部、公職人員的“特定關系人”,收取了他人財物并讓相應的公職人員知曉,無論其本人是否實質性的占有了該財物,其均會構成“受賄罪”。但是,作為特定關系人,如果收取他人財物,而且是“擅自收取”,并非與國家工作人員或領導干部同謀,領導干部并不知曉,那么,領導干部本人并不構成受賄,這一點上,還是有區別的。
何為特定關系人呢?上述“兩高”的意見中也有明確:本意見所稱“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梢?,特定關系人的范圍比較廣,關系親密的同學、戰友等均可構成“特定關系人”。
第二,根據“兩高”上述意見,特定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后雙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
這一點規定則是明確:雖然自己與領導干部或國家工作人員并非“特定關系人”,但自己與國家工作人員同謀,而且,收取他人錢財并且雙方分贓或共同占有,則以受賄罪論處。法律這樣規定,堵塞了是否構成“特定關系人”的漏洞——只要你與國家工作人員同謀、收取他人財物,可能會涉嫌構成“受賄”。
第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即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也未與國家工作人員同謀,或者也不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特定關系人,但如果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人員,非法收取他人財物,也會構成受賄罪。
其法律依據是什么呢?根據我國刑法第163條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當然,對于非國家人員受賄罪而言,其量刑標準及量刑起點,與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又有所不同,比普通受賄罪的標準要高一些。
綜合上述分析,在上述三種特定情況下,即使你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或公職人員,但如果非法收取他人財物并達到一定數量,也會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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