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8日13時30分左右,被告人蔡某宇駕駛重型自卸車在齊河縣祝阿鎮濟聊高速拓寬工地上倒車時,因觀察不細,將站在車后方的被害人曹某軋倒,致使曹某受傷。經鑒定,曹某的傷情為重傷二級。案發后,蔡某宇經電話通知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蔡某宇因疏忽大意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確認。被告人蔡某宇經電話通知到案并如實供述案件事實,系自首。

關于被告人蔡某宇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主觀上不具有刑法上的過失,從立法本意不應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賠償能力不足不能作為承擔或加重刑事責任的考量依據,被害人及施工單位有一定過錯”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蔡某宇作為駕駛、控制車輛的司機在工地上施工倒車應負有高度的注意義務,且以其本人的注意能力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致被害人重傷,系刑法上的過失;且被告人的賠償及諒解情況是對危害后果的彌補,亦屬量刑情節;上述辯護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采納;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因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諒解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蔡某宇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已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對其從寬處理、從輕處罰。

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及社會危害性,結合齊河縣司法局的調查評估意見,對被告人蔡某宇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宇犯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二、扣押的重型自卸車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微法簡評】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規定的,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

另外,為實施“碰瓷”而過失致人重傷的,也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