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的區別是什么?

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的區別包括客體要件不同、立案標準不同等。

1、客體不同

敲詐勒索罪不僅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

2、客觀表現不同

詐騙罪在行為上著重于“騙”,即采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而敲詐勒索罪強調“敲”,即實施了威脅、要挾、恫嚇等行為。

3、受害人交出財物的主觀狀態不同

詐騙罪受害人是受到欺騙后“自愿”交出財物;而敲詐勒索罪受害人是因害怕“被迫”交出財物。

4、立案標準不同

詐騙罪,數額較大為三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為二十萬元以上;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為二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二萬元以上。

5、刑期不同

詐騙罪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敲詐勒索罪最高刑期為10年有期徒刑。

二、敲詐勒索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別是什么?

敲詐勒索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別包括主觀要件不同、客體要件不同等。

1、從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上

(1)尋釁滋事罪,是指以滿足變態心理或追求精神刺激為目的,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向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1)而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加以威脅,迫使其限期交付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從概念的表述上,我們不難看出,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尋求精神刺激還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從主觀上區分這兩種罪名的主要標志。

2、從行為侵犯的客體上

(1)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尋釁滋事罪中的強拿硬要他人財物的行為,行為人主要是為了尋求精神刺激,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則處于從屬地位,強拿硬要的財物一般數額不大,但給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壓力以及對社會秩序的破壞卻遠遠超過被害人所受的經濟損失;而敲詐勒索罪的行為指向雖然與尋釁滋事中強拿硬要他人財物的行為指向相同,即都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2)但是,敲詐勒索罪的最終目的是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實現其犯罪目的的一種手段。因此,行為人是通過破壞社會秩序來尋求精神刺激,還是以無中生有、揭發隱私等手段索要錢財,是衡量行為構成此罪和彼罪的又一區分標準。

3、從行為侵犯的對象上

(1)尋釁滋事的行為人有著明確的犯罪目的,即通過破壞公共秩序來尋求個人精神上的滿足,因此行為人所侵犯的目的指向決不局限于某種具體的社會關系,也不局限于某個特定的對象,只要可以滿足其精神刺激,任何人及任何人的財物都可能成為其侵害的對象。

(2)而敲詐勒索的行為人不同于尋釁滋事,其一般指向明確的被害對象,往往通過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懼的方法,從而迫不得已給付錢財。其手段主要有:以對被害人或親屬實施暴力相威脅,以毀壞被害人的人格、聲譽、財物相威脅,以揭發、張揚被害人的隱私或弱點等相威脅。因此,侵害對象是行為人隨意產生,還是因為特定事由而產生,也是區分兩罪的標志之一。

三、職務侵占罪和敲詐勒索罪的區別是什么?

職務侵占罪和敲詐勒索罪的區別包括定義不同、實施犯罪行為的目的不同等。

1、定義不同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實施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財物,從而構成犯罪。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2、實施犯罪行為的目的不同

敲詐勒索罪與職務侵占罪區分的關鍵不再與犯罪方法的不同,而在于實施犯罪行為前行為人與其要非法占有的財物有實際關系的差異。

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的區別是比較明顯的,涉嫌犯不同罪名最終會受到的刑事處罰通常是不同的。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期間,需要確定犯罪分子具體涉嫌犯的是什么罪名。當然同一個公民可能會同時涉嫌犯敲詐勒索罪、詐騙罪。針對上述文章中的問題,如果您還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和律師進行在線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