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怎么才屬于詐騙行為犯罪?
一、一般怎么才屬于詐騙行為犯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可以構成詐騙。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詐騙罪的追訴時效為幾年
詐騙罪的追訴時效一般是五年,從犯罪的最后一次詐騙時開始計算。如果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是十年。如果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是十五年。果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是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三、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
2、客觀要件。
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主體要件。
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四、詐騙罪應當如何認定
1、詐騙罪與借貸行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2、詐騙罪與代人購物拖欠貨款行為的界限。
對以代人購買緊缺商品的名義,取走貨款,沒買到東西,又擅自挪用貨款,拖欠不還款的行為,應著重考察其真實目的、雙方的關系、事情的起因、代辦人的具體行為、拖欠的情節、后果等等,從而正確判斷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圖。如能明確想代人購物,因故未能買到挪用仍擬歸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如果以代購為名,行詐騙之實,騙取大量財物,大肆揮霍,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3、詐騙罪與集資辦企業因虧損躲債的界限。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詐騙罪的行為是侵犯了公私財物所有權,只要詐騙的數額達到較大者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因此,在認定怎么才屬于詐騙行為時,就需要結合案件的情況來進行判定,只要構成犯罪就需要承擔起相應的法律后果,如果詐騙的金額未達到立案的標準,那么也是可以按治安的條款來處罰。如果對于該問題還有其他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為您提供專業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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